总有人以下面这张图片来证明职工没有缴费,所以职工的养老金领的不合理有道理吗?
我觉得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你可以去社保局问一下,你的图片恰恰证明从解放51年到社保缴费实施以前的近40年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企业是给职工缴了劳保金发退休工资的。而且那时候工资缴费都比较低,企业只缴企业应发工资总额的3%,职工退休后由企业发退休工资。下图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缴费领退休工资的法律规定。当时劳保基金只有职工集体统筹账户,职工个人不缴费所以都没有个人账户。
事实上从解放51年开始国家就要求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给职工缴劳保金发退休工资(养老补助费)。
社保改革后国家要求养老保险缴费按照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缴费执行。而以前的劳保缴费只有企业缴费统筹部分,没有职工个人缴费也就没有个人账户部分。这对于以前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计算就少了这部分钱,把两种缴费进行比较,如果只按照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是完全行不通的,缴劳保金领退休工资与缴社保领养老金的两种养老金计算结果差距很大,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作的老工人养老金不公平 。国家就制定了要根据缴费年限来计算养老金的政策,不仅是要考虑缴费钱金额的多少。更重要的是缴费年限必须公平看待,这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推行的客观原因。
针对老工人由于以前缴费只有企业缴费部分,而没有个人缴费部分的职工。国家就承担了个人缴费部分,这就是社保法十三条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缴费由国家承担的原因。
而社保缴费实施以后企业缴费的劳保基金部分实际上是移交给了社保局统筹账户用于发放职工养老金。所以现在执行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金计算,不但要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一样计算发养老金,还要按照国家承担的个人账户部分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过渡性养老金给职工补偿。
这些法律规定和历史事实充分证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企业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职工缴了劳保金发退休工资的,这即合理更合法。如果农村人民公社同样为社员缴费15年以上劳保金发过退休工资,而且社保缴费以后这些劳保缴费移交给了社保局。农民当然可以像职工一样按照视同缴费年限领养老金。
综上所述,凭那张图片和社保十三条否认职工是缴过费领了近40年养老金的历史事实,以为凭一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缴费由国家承担”,就可以说职工没有缴费,养老金是白得的是吃白食,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不会被国家社保法所承认的。以为抹黑了工人的养老金,就能够(包括人民公社和个人)不缴费,像职工一样按照视同缴费年限领同样多的养老金,即不合理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