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国家层面来说,家族法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法演变而来,到西周时期,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家族统治网——宗法制度。自西周至秦汉,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被历史所淘汰,但宗法观念和宗法组织,并没有随着周代政治躯壳的残破而消亡,而是以一种次生的形态即以家长为本位的家族制度延续下来。
一、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
在法学界,家族法历来是指调整家庭内部秩序的法律,诸如有关婚姻、继承之类的法律。所以家族法是家族成员关系的法律典范,它是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既包括刑法中的有关家族犯罪的法律规定,也包括民法中的家族继承、婚姻法等。
在秦代,“同居”一词的出现,是“分异令”的延续,既是家庭中人际关系发展变化的结果,也是国家刑罚制度的一种需要。自商鞅实行“分异令”以后,个体小家庭成为秦代社会的主流形态。
一家之主对尚未成年的兄妹等仍然有抚养的义务,未婚的成年兄弟也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分异出去。所以同一户口簿下,可以包括父母、兄弟、子女等家庭成员。秦律规定,“同产”的兄弟,到了成年之时,必须分家另立门户。
如果“不分异”不仅“倍其赋”,在刑事上还要承担“连坐”的刑罚。于是“同居”一词的产生,是为了区分可分异而没有分异的“同居”者。
这正反映了秦将家产分户政策得以普遍贯彻的现实。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从“同居”者存在与否能够得出家庭的三种形态,第一种是与父母同居,包括父母、妻子的主干家庭;第二种是与父母不同居,即夫妻的核心家庭。
奴婢对于家族形态没有影响,但对于奴婢算不算是“同居”范围,学者们早年的观点仍有分歧,在此简单论述一下。有学者认为“同居包括亲属以外的奴婢”,有的学者认为“奴婢在户主家中不算作“同居’,而是一种与牛马相类的‘户赀’。理由是秦汉奴婢没有户籍。
秦代的家庭形态,在商鞅变法后,核心家庭大量存在,主干家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联合家庭也同样存在。至于有些学者认为商鞅变法后,只存在核心家庭的看法,笔者认为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还有学者认为,联合家庭是秦时普遍的家庭形态,这也与史实存在一定差距。同时秦代自商鞅变法以后,一直处于战争的状态,百姓们在冲杀中生活,经常会失去丈夫、失去儿子。除以上三种家族形态外,还出现了许多特殊的家庭,例如鳏寡家庭、孤独家庭,还有由于贫穷出现的赘婿家庭。
《吴子·励士》记载:‘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论其后,将因军功应得的爵授予其子。”
《南阳户籍简》中所反映的秦代家族形态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次之,联合家庭也少量存在。家族形态的这种比例,不仅仅是商鞅变法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结果,还有徭役、战争、贫穷、疾病、以及风俗等众多因素影响,限制人口增长的速度和规模。
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使小家庭成为社会主要的家族形态。为了保障以“户”为单位的小家的延续,维持家族内的伦理秩序,保障赋税的征收以及服劳役的人数,秦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继承制度。
二、于公决狱多阴功,自知有子当三公
爵制实质上代表着一种社会秩序,能够对国家政权起到一种社会主流力量的支持和凝聚民心的作用,国家对爵位继承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于战国秦代史研究,顾炎武曾有过如下的感慨,自鲁哀公二十七年《左传》绝笔,至周显王三十五年六国依次称王的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史文阙疑”,而春秋至战国一切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
简牍资料发现之前,后人对秦国及秦代的继承制度几乎一无所知,秦始皇的皇位传承还因赵高、李斯等人的矫诏而传位给少子胡亥,这就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似乎秦代不存在长子继承制的原则。睡虎地秦律等简牍资料发现后,使后人道了嬴秦是存在“后”与“后子”制度的,但关于秦的继承制度,目前学界仍然存在争议。
作为后子,其继承爵位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继承了爵级所享有的法定田宅,即继承了户主,同时还可以得到战死或立战功的父亲所得的赏赐。
正是有了这些权力和利益的存在,秦律对后子继承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具备法律资格的人才能继承爵位,如不符,立刻夺爵或免爵。
父亲在战争中死去,让继承者继承爵位。如果后来得知该人未死,剥夺继承人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未死的人回乡,作为隶臣。有军功的人还没拜爵便死了,只要他的“后”没有犯被耐迁的罪,是可以继受爵位和赏赐的。
汉承秦律,在继承过程中遵循按军功授爵授田宅的原则,爵后也是户后,作为后,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以及按爵级所享有的法定田宅,也可以得到父亲因战功而获的赏赐。
但爵位的继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谎报战死一事,其后的爵位要被剥夺;继承者犯有“耐迁”以上的罪,也不能继承爵位和得到赏赐。秦汉婚姻法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伦理观念。在“礼”的影响下,在家庭中,确立了男尊女卑的伦理道德观念。
《礼记·郊特牲》载:“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观念上,把女子作为男子的附庸而存在。在法律上更是体现了男女的不平等。如在夫妻相殴的刑事犯罪过程中,夫妻在量刑上存在极大的差距。
三、定国精明有父风,饮酒一石耳目聪
秦汉婚姻法体现了不同阶层的等级性。汉代法律禁止良贱通婚,维护了阶级间的等级秩序。《法律问答》中记载了平民女子和奴隶男子结成的婚姻,女子隐瞒其子为奴隶子而被判罚。可见,良贱为婚,其后代也被沦为奴婢,所以女子才会隐瞒。这些都体现了婚姻法中不同阶级间的等级差别。
《法律问答》记载:“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
秦汉婚姻具有不稳定性,律令中对女子弃夫逃亡的记载,以及《户律》、《置后律》中对“弃妻”、“弃妻之子”的规定,都说明女子逃婚现象很多,“出妻”、“弃妻”现象频繁。汉代婚姻中“出妻”理由琐碎繁多,使汉代婚姻容易破碎,在“七出”盛行的汉代,改嫁、再嫁事例十分普遍,造成了汉代婚姻家庭的不稳定。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维持婚姻关系的等级秩序,制定了众多的法律规定。比如建立了一夫一妻制,对婚姻关系的乱伦事件进行了惩罚,以避免妻妾关系的混乱,并对低俗的通婚进行了抵制,这对后来的婚姻法有很大的影响。
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秦汉宗族法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杀戮”“奸淫”等家族犯罪,国家采取了重罚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家族犯罪的发生,以保证各大家族的团结。秦汉在继承制度中虽然遵循嫡长子继承制,但其余诸子也享有降级继承爵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了兄弟间的争夺。
秦汉还规定了家族内的尊卑等级秩序,父子、夫妻、兄姊与弟妹之间都体现了尊卑的等级秩序。父子关系中,父母杀伤儿子处罚较轻,但子女杀伤父母,皆以弃尸论罪。在不孝罪中,只要父母告子不孝,经核实后,皆弃市。
汉律中,夫殴妻,如果没使用兵刃,即使受伤,也无罪论处;但妻殴夫,不讲任何条件,皆沦为隶妾。在兄弟姊妹的关系中,杀伤罪的量刑一般遵循兄姊殴弟妹减轻、弟妹殴兄姊加重的原则。这些法律规范了家族内尊卑的等级秩序,体现了同罪异罚的法律特点,实现了国家对家族的控制。
在“户主”继承的过程中,国家放宽了继承人的范围,甚至免良后的奴婢都可以为户,这样既防止了“绝户”的出现,也实现了国家对“户”的控制。
结语
以家族为本位的秦汉社会,政府利用收孥和族诛的手段对家族各成员进行相互制约,体现了中国刑罚体系中刑事责任连带的特点,实现了国家对家族的整体控制。秦汉家族法是国法对家族进行统治的一种秩序,在维护家族内部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上,最终达到了维护皇权目的和意图,体现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法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