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时期对于俘虏处置方式由其时代所决定,适应于其社会形势和思想观念,呈现出了俘虏规模扩大、处置方式多样,俘虏的来源复杂特殊,俘虏处置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严酷性和温和性共存的特点。
俘虏规模扩大化,处置方式多样化
在魏晋时,除西晋实现了约37年的短暂统一外,其他时期处于长期的分裂战乱状态,割据、军阀、少数民族势力纷纷自立政权,试图扩大版图、逐鹿中原、实现大一统,这是中国封建政权中最富于变化的时期。
这个时期的动荡和纷争有其明显的特点,战役极为频繁、战争类型多样,农民战争、争霸战争、统治阶级内部战争和民族间战争混杂交错,各政权间的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在这样的年代,人口流动、政权更迭、阶级和民族关系改变……相比前代,这使得俘虏的规模空前增大。
与规模的扩大相适应的是,魏晋时期对于俘虏处置方式的多样化,主要的处置方式达十一种,既有对俘虏人身权利的完全剥夺的处置方式,也就是对于被俘的敌军将领、拒降的将士、投降俘虏的斩杀,虐杀俘虏和株连三族等。
有对俘虏人身权利的部分剥夺的处置方式,将俘虏贬为奴隶,侮辱俘获的妇女,限制俘虏的人身自由等。
还有对俘虏基本人身权利的保留的方式,比如说将精锐将士收编入自己的军队、在一些情况下将俘虏迁徙安置或者就地赦免释放。
对俘虏中有资金、有兵力、有声望、有才能的,还会再次开发与利用,将他们选拔任用、拜官封侯。
俘虏的来源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魏晋时期,根据俘虏的来源途径看,主要可以分为“获”“降”“归”三类,也就是直接在战场上俘获的敌方将士和家属、来投降的敌方将领士兵和职官百姓、失败方统辖下的国家、郡县和所有归附的臣民。
根据产生俘虏的战争看,可以分为军阀割据战争、统治阶级内部战争、阶级战争、民族政权间战争产生的俘虏。
由于魏晋民族融合的社会形势,这一时期的俘虏中,不同民族之间战争产生的非本族俘虏比例升高,这是魏晋时期俘虏来源上的特殊性。
汉族政权对于俘获的少数民族俘虏,根据战争的情况和形势会采取不同的处置手段。对于叛乱的依附民族,比如东吴五溪(今湖南沅陵县以西)地区的少数民族相互勾结发动叛乱,潘濬奉孙权命镇压少数民族叛乱,斩杀和生擒的叛兵有几万人。
“自是群蛮衰弱,一方宁静。”对于可以拉拢的,也会采取降服的手段,蜀汉后主建兴三年(225),南中地区(今云贵川交界地区)发生叛乱,诸葛亮用“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的方针,逐个击破叛乱首领雍闿、朱褒、高定,继而降服蛮族首领孟获,平定了南中。
魏晋初期,少数民族处于奴隶制或奴隶制转为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生产力低下,对于俘虏的处置手段比较残酷。随着少数民族南下,经济发展和思想解放的同时,处置非本族的俘虏时的手段也相对缓和。
西秦太初十三年(400),后秦姚兴与乞伏干归交战。乞伏干归失败后逃回金城。干归无以为计,只带着几百名骑兵向南凉康王秃发利鹿孤请降。广武公秃发傉檀前去迎接,用贵宾的礼节对待他们。
镇北将军秃发俱延认为乞伏干归来归降不是出于真心,如果他再次叛逃,会成为南凉的祸患,应该将他们迁徙到乙弗鲜卑一带,以防止他们逃跑。
利鹿孤拒绝了,他认为既然要做出一番大事,就需要“弘信义以收天下”,面对归附的降人,如果一味“逆疑其心,何以劝来者?”于是对乞伏干归更加礼遇。
这种各民族对于非本民族俘虏处置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正是民族地域、思想上的大融合。
俘虏处置的规范性与灵活性并存
魏晋时期为了巩固统治的需要完善律法,积极引礼入律,少数民族政权深受汉晋法律文化的影响,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对于俘虏的处置问题,魏晋时期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但已经存在了一些战时约定俗成的处置理念和诏令。
三国时期设置了尚书都官郎佐督军事,这是专门负责官奴婢和俘囚之事的职官雏形。建安十一年,昌豨叛魏,曹操派遣于禁征讨他。
曹操派遣于禁和夏侯渊征讨,昌豨与于禁为旧交,向于禁投降。诸将认为昌豨已经投降,应该送诣曹操。于禁反驳:“诸君不知公常令乎!围而后降者不赦。夫奉法行令,事上之节也。豨虽旧友,禁可失节乎!”于是将他杀死。这是俘虏处置规范性的表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曹操注释《孙子》时,认为“设而不犯,犯而必诛”,强调了法令的严肃性,但是在实际的作战指挥中也需要灵活性,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临敌变化,不可先传也。”
《晋书·刑法志》记载,晋朝关于军事方面的法令“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军事、战争、俘虏这些方面的法令并未入律法,战争双方、来降受降双方在秉持着一些社会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定程度内随情况改变俘虏的命运,这与当时的思想环境、政治局势、每场战争的形势、与将领个人的利害喜恶是分不开的。
田银、苏伯等叛乱河间(今河北献县)时,曹丕派遣贾信讨伐他们,有千余人请降。
众议者表示“军事有专,无请。”即外出打仗情况特殊,不必特别请示。后来这些降虏没有被杀。在各种情况的政治局势、各种不同原因的战争下,各种立场的决策者对待各种身份的俘虏,存在着不同的处置方案,这就是俘虏处置的灵活性。
由此可见,在对待俘虏的问题上,约定俗成的规范观念与行军作战时的处理方式存在张力,规范性与灵活性并存。
俘虏待遇的严酷性与温和性并存
魏晋时期的俘虏并不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利,他们通常被看作是一种战利品和附属品,是社会的底层。
孙惠感叹,自永熙以来十一年间“人不见德,惟戮是闻。”晋安帝隆安年间,民间流传着《懊憹》之歌:“草生可揽结,女儿可揽撷”,说的是桓玄被冯迁诛杀,桓玄的宫女以及桓玄同党的子女、妓妾都赏赐给了军队。
战争使得十室九空,荒草可以打结,而女子随处可以取得,这就是魏晋战乱中俘虏的命运。
汉献帝兴平二年(195),属国南匈奴叛乱劫掠,蔡琰被匈奴左贤王掳走。蔡琰在北方生活了有十二年,并生下两个孩子。
曹操与蔡琰的父亲蔡邕交情甚笃,建安十一年(207),用金璧从南匈奴那里将蔡琰赎回,将她嫁给董祀。
数以万计的俘虏们在异国他乡,没有任何人身自由,骨肉之间无法团聚,亲人之间不敢交流,动辄遭受辱骂和毒打,日夜悲泣号哭。
但是与原始社会食俘、殷商时期用俘虏作为人牲祭祀、先秦时期的杀俘衅鼓相比,魏晋时期食俘虐俘、杀俘祭祀、杀俘衅鼓的情况大大减少,处置俘虏的方式相对宽松,也可见部分宽宥俘虏的军规和诏令,在历史长河中闪烁着人性的火光。
魏明帝景初年间的襄平之战中,司马懿曾下令“古之伐国,诛其鲸鲵而已······恣听之”,赦免俘获的公孙渊部分将士。
魏齐王曹芳即位时就曾下诏放免六十岁以上的官奴婢,官奴婢大部分是由战俘构成的。
在正始七年(246)曹芳又下诏:“属到巿观见所斥卖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残病,所谓天民之穷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复鬻之,进退无谓,其悉遣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县振给之。”
对于已经进退无靠的年老的官奴婢,一律赦免为良民,并且对于那些病弱不堪,没有生存能力的,还使各郡县官府加以赈济。
这足以证明魏晋时期在俘虏待遇上,绝不只有严酷的一面,也有其温和的一面,体现了魏晋时期朴素的人权理念的进步。
正如魏晋时期的俘虏处置方式既沿袭了历代俘虏处置的部分规范,又适应了魏晋的时代呈现新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对魏晋时期的军事力量的分布和变化产生了影响,也间接使魏晋相关的法律规范、华夷思想产生了变化。
当今社会中国人权事业也深深扎根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汲取了各时期星星之火般微小而璀璨的人权基因,又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适应,形成了如今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模式,成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燎原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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