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羲律师|网络游戏“外挂”的刑事风险

随着游戏行业的兴起,游戏的细分市场也越来越精准。玩家群体为了提升游戏体验,修改游戏难度,“游戏修改器”就应运而生。从最早的“金山游侠”、“按键脚步”、“金手指”逐步升级为新时代的“风灵月影”、“各类网游数据修改器”。“游戏修改器”的市场也越来越大,与单机游戏相比网络游戏使用“游戏修改器”更让人诟病,因为单机的体验仅仅在于自己,在自己的“世界”里,你怎么玩都行,而网络游戏使用“游戏修改器”不仅会影响其他网络玩家的体验,而且还有一定的刑事风险。这类网络游戏修改器有个专门的名字-“网络游戏外挂”(以下简称“外挂”),今天我们探讨一下“网络游戏外挂”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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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挂”:

外挂其实就是第三方辅助软件,为了达到修改某些游戏软件数值数据而特地编程的“游戏修改器”。一般“外挂”是通过修改游戏数据而为玩家谋取利益的作弊程序或软件,即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软件进行非原始操作,篡改游戏原本正常的设定和规则,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和超越常规的能力,从而达到轻松获取胜利、奖励和快感的好处,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以上解释来源于百度百科)

“外挂“的原理:

主要应用原理是在游戏中用封包和抓包工具对游戏本身或游戏服务器提交假参数从而改变游戏中的人物能力。 使用外挂具有一定风险,特别是在非单机游戏中使用破坏游戏公平性的外挂,可能还会被封禁账号。(以上解释来源于百度百科)

“外挂“的刑事风险:

“外挂“会有刑事风险,针对不同的人风险略微不同。

外挂制作者: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如外挂销售数额资金较大,可能还涉嫌非法经营罪。

外挂使用者:因为每个使用者的使用方式不尽相同,如果使用外挂进行牟利(例如利用外挂盗取他人账户、转移他人账户内游戏内物品)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一般而已,仅仅是单独使用“外挂”可能不涉及到刑事风险。

罪名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刑法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外挂“类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与技巧:

“外挂”产业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中“产业链“中的一环,该类犯罪具有技术门槛较高,一般都是远程非接触性进行,这也标志着这类案件的辩护具有很多可能性。该类案件对辩护人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辩护人要求需要深入了解“产业链“,对技术、产业链、资金转移等角度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才能对于每个案件提出独特的辩护策略。最终从案件的管辖权、技术层面、作用地位、电子数据、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等角度综合分析制定辩护策略。

写在最后:

因为游戏外挂一般来说是依托于其他网络程序而出现,很少具有合法的出版版号,所以在网上售卖游戏“外挂”很容易涉嫌违法犯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主,如若遇见该类问题建议咨询律师进行交流,争取无罪化处理。

欢迎沟通、咨询,请联系周羲律师:139713956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