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0亿降到100亿,这家信托公司额度下降了!

近日,江苏国信发布公告,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产品,额度不超过100亿元。这一额度较2024年降低了20亿,而在2021年,江苏信托可用于购买信托计划的金额为150亿。

关于江苏信托为何要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2024年4月21世纪经济报道称:或为解决项目风险。

从150亿降到100亿

近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国信”)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拟于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产品,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产品的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这并不是江苏信托首次开展类似投资。2024年4月12日,江苏国信公告称,江苏信托拟于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计划,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信托计划的金额不超过120亿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而在2021年,江苏信托可用于购买信托计划的额度为150亿。2020年12月15日,江苏国信公告称:2021年1月至5月,江苏信托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信托计划的金额不超过15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这说明,江苏信托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计划的额度,出现大幅下降。
关于江苏信托为何要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21世纪经济报道2024年4月25日发布的《江苏信托120亿投资计划引关注 严格风控为合规关键》称或为解决项目风险。

有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信托公司用120亿这么大资金体量的自有资金去投资信托计划在业内并不多见,江苏信托尚未披露资金投向,不能确定其主要投资目的。

对于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向自己发行信托计划的目的,有业内人士分析,该投资行为一般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用自有资金赚取更多利润,提高公司收益。二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自己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来支持产品成立。信托产品在发行的时候可能流动性不足,或者没有达到发行条件,因此会通过自有资金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第三,可能是信托项目延期,需要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去化解相应的风险

他指出,目前江苏信托尚未披露真实目的,所以上述几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但他也推测到,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最有可能的是解决现存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是流动性风险,比如,江苏信托投资的标债为主的信托产品,如果底层标的流动性不足,在资金端面临赎回的时候,那么自有资金就可以提供一些短期的流动性支持,这是一个非常可能的情况。另外也可能是对现有的风险项目进行化解,这可能会涉及变相刚兑,也不那么合规。

虽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有承接固有风险项目的可能性,但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表示,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投向老产品或者新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是看内部风控对对应业务的判断,对于能过风控要求的业务来说,风险程度是一致的,其中关键主要是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这样就有据可查,并且合法合规。

35亿佳兆业逾期成风险项目

4月11日,江苏国信(002608)公告披露一宗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二审程序,其子公司涉及的信托贷款纠纷案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总计共约35亿元,目前案件已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显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江苏国信方面的诉讼请求,判令佳穗置业返还借款本金25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但佳穗置业和惠东佳兆业不服判决,已就评估费等事项提起上诉。

江苏信托与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的纠纷,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务人未能如约清偿,作为债权人的江苏信托向法院请求其还本付息。
时间线拉回到2019年3月,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并代表信托计划与佳穗置业签订了《信托计划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佳穗置业提供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为确保贷款安全,佳穗置业提供了506套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并由惠东佳兆业持有的佳穗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然而,2024年,佳穗置业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江苏信托遂于2024年8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江苏信托收到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佳穗置业需返还借款本金25亿元,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按年利率13.2%),总计约合35亿元
同时,法院判定江苏信托有权就佳穗置业提供的506套不动产及惠东佳兆业持有的佳穗置业100%股权优先受偿。
在债权实现的过程中,抵押物处置是债权实现的关键环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佳穗置业名下部分账户,并查封了其506套不动产。

近日,江苏信托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案件通知书》。佳穗置业和惠东佳兆业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 01 民初1710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承担评估费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评估费 28,000 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然而, 对于江苏信托来说,这只是阶段性胜利,在两名被告的偿债能力是否足以偿还借款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