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这种行为被称为“飞单”。当理财产品亏损时,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投资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了一起相关案例。
刘老伯是一位年过八旬的孤寡老人,独自一人生活,是某银行一支行客户经理陆某的长期客户。刘老伯多次在陆某的推荐下购买该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均有所收益。
2018年,陆某得知刘老伯刚把房子卖掉,有大量现金在手,就推荐他认购某私募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并非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仅为该基金的资金托管机构。陆某却对刘老伯说,银行有个产品利息要比其他的存款高,产品很稳定,且能保本,还叮嘱他不要跟任何人讲。因年纪大了,刘老伯无法分辨自己购买的是何种产品,所以购买该私募基金的转账是在陆某办公室、使用陆某的电脑、由陆某帮忙操作的。
2019年,该基金因底层资产违约导致净值暴跌,导致刘老伯亏损99万余元。后刘老板投诉至监管部门,经查证,银行支行存在对员工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的责任,监管部门对银行支行进行了处罚。刘老伯又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支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销售案涉基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支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该等疏漏为陆某私售案涉基金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且与刘老伯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投资者作为理性自然人,应充分了解产品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风险,不能片面基于对他人或机构的信赖而漠视投资风险。刘老伯在购买涉案私募基金前,有过多次购买正规银行理财的经验,但对于案涉私募基金有违常理的地方却予以忽视。综合考量各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损失产生的原因力,一审法院酌定银行支行赔偿39万余元。
银行支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该银行支行在员工监管上存在过错。根据查明事实,经陆某介绍购买该私募基金的银行客户约20人左右,50-70岁客户偏多,如此规模的销售行为发生在银行的工作场所,且在工作时间,银行支行在员工行为审慎监管上存在过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亦认定银行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陆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支行时任行长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其次,陆某的销售对象多数是老年人,因为年龄原因,老年人在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及风险承受能力方面,较普通人群通常比较差。本案中的刘老伯为独居老人,其判断能力与普通人相比,相对不足。陆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代为销售的案涉基金,且存在利用工作设备帮助老年客户转账等行为,银行支行也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义务,然而却疏于员工管理,存在较大过错。
再次,虽然刘老伯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但陆某的违规销售是刘老伯购买案涉基金的直接原因,而银行支行疏于对员工的管理的不作为行为为陆某得以实施违规销售提供了便利,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综合考虑过错大小等因素,银行支行应该对刘老伯的损失承担近四成的责任,该责任比例与银行支行的过错相当。在银行支行的责任已经确定,且刘老伯的损失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由银行支行先行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