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3日消息(记者 孙汝祥)11月8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实施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业务办理。新指南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增加新的具体规定。
相较于2023年8月修订版本,11月最新版本指南规定: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款规定。

此外,新指南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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