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财富传承领域,家族信托是一个热门选项,它独有的风险隔离、财产规划、隐私保护等功能使它成为财富人士传承家产的热门选项,但家族信托高达1000万的设置门槛却将很多人都挡在门外。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可以适用普通家庭的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它兼具保险和信托的优势,同时又没有家族信托的高设置门槛,普通家庭也可以使用它来很好地进行财富传承,使自己身后的财富严格按照本人的意愿进行规划和管理。
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资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示意图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相结合的创新财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
1、财富有效传承
在保险金信托的设置中,委托人在签署保单的同时还将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设置受益人及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场景,还可设置若干正向激励和不当行为的惩罚机制。这区别于传统保险一次性将全部保险金给付受益人的方式,从而能有效预防继承人挥霍财产。
这种机制下,信托财产牢牢控制在委托人及委托人指定的信托机构手中,从而保证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即使委托人身故后,依然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财富有效规划和安排。
2、财富有效保值增值
在保险金信托的机制下,财富实现了两次增值,第一次在保险合同中,委托人通过较少的保费支出换来了较多的保额,实现保单增值。在具体的保单设计上,委托人还可以进一步通过期缴的方式分散缴费压力,进一步降低设置门槛,实现以小博大,财富增值。而一旦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增值后的保险金又进入信托公司信托账户,由专业的信托投资人员对该部分财富进行资产规划和管理,从而实现财富的二次增值。
这种模式与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继承人的模式相比显然高下立判,专业的投资机构相对于普通人,前者显然更善于对财富的保值增值。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通过保险金信托将突然降临的一大笔财产委托给专业信托机构管理,显然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能够防止挥霍,让家族财富细水长流。
3、风险有效隔离
保险金信托实际有两重风险隔离机制,在保单中,通过受益人指定,保险金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将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清偿其生前债务,从而实现与被保险人债务的第一次隔离。
而当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障了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财产与被保险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能够避免保单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被追索、保单理赔后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被追索的风险。
4、有效合理节税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保险金信托之所以盛行,与保险金信托独有的节税功能有关,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是美国家庭最常使用的遗产避税工具,由投保人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变更保单受益人、解除或转让保单等权利转移给受托人。此时,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确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和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上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能够帮助高净值家庭合理避税。
保险金在赔付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未来如果中国也出台遗产税的话,保险金信托产品具备的税务筹划功能可以帮助高净值人群合理节税。
5、隐私保护,隐藏财富
保险金信托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嘱纠纷。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信托,在设立时不需要进行提前的公证或者公布,只需要签订好书面合同就可以设立。而且在变更的过程中也不需要第三方加入,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能够使得投保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身故后财产进行分配。
受益人取得财产也无需通过公证、诉讼等方式,过程同样具有私密性,从而能有效隐藏财富,保护隐私。
因此,保险金信托可以说是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它们各自的劣势,因此,它是普通家庭进行家庭财富传承的较为理想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