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搭理你我赔你钱!”闹上法庭竟然真的判了?
分类: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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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情侣分手主动联系者给5万违约金的话题引发关注。感情关系在终结后可能出现一些复杂问题,那么在分手时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都是如何认定的呢?
2018年,熊某与柏某相识相知,开始了一段恋爱并共同居住的生活。然而,同居期间因生活费用和债务问题频生纠纷,逐渐导致两人感情走向破裂,最终分手。2019年10月,熊某与柏某签订协议,承诺自协议签订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联系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见面、通话及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熊某将柏某告上法庭,称柏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甚至恐吓熊某,诬告熊某及其孩子,打骚扰电话投诉孩子的学校、老师等,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要求柏某按照分手协议赔偿其5万元。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交往系双向行为,非自愿一方可决定拒绝,限制行为自由的约定应属无效,驳回熊某诉讼请求。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具备生效的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本次事件中约定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他人干扰,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但分手协议约定不主动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自由,这超出了民事约定的范围,限制他人自由的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签订分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为基本原则,但是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应保证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以保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虽然不能以违约来要求赔偿,但如果真的遭到骚扰甚至恐吓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别人人身安全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别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感情结束后,协议的履行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对于感情和法律的交叉点,需要更多的谨慎和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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