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同居”改为“发生性行为”

今天一起床,手机上跳出一则消息,印度尼西亚刑法规定,婚外发生性行为,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很好。能震慑婚外性行为,避免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国内前些年因为男的婚外与学生或末婚女发生性行为,引发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令人痛惜,感到无奈,如果相关部门处理正确了,完全可以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男的没有离婚,在婚姻续存期间与所教学生、在校学生、未婚女青年发生性行为,整个过程男的都有欺骗、强迫、强制、牵制行为,对女方的打击很大。

全国各地发生这类事很多,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告到单位,领导负责就把男领导兼老师处理了,免去领导职务,工作调换为去校办厂当工人,有的学校直接把男老师开除了,事情就摆平了,处理了男方女方婚姻幸福,事业有成。

有的领导软弱无能,去问男方,男方说不认识女方就算了,甚至男方欺骗领导就很麻烦了。还有的男的胆大包天,仗着自已的领导是昏官不怕,反咬女方污陷他,还拉一帮人去帮他干这些事,给女方强大的压力。

男方在婚姻续存期间与女学生或未婚女青年发生性行为,就是在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方没有把国家婚姻法放眼里,无视婚姻法,藐视婚姻法,钻婚姻法的漏洞,导致男领导、男老师多次干这种事。

结合我国婚姻法看他们是如何钻法律漏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这个下面不好操作。有个律师说,发生婚外性行为,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多次发生婚外性行为也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婚外与其他女的同住也不会认定是违法行为,要婚外同住,并且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男方婚都没离,他与其它女人同居都是鬼鬼的,他还会对外宣布,可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他们不遵守婚姻法,还制定婚姻法干什么呢?婚姻法中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已无任何实际意义。要让婚姻法对他们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心里压根儿不敢去触碰那条线,还得科学完善婚姻法。

建议:把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如果触犯了,女方告男方,事实存在,有证据,定为犯法行为,违反婚姻法。这样操作简单,不要把本来简单明了的事把复杂了,不要让规定绕脑子。不要用道德来对下结论。

如果这么规定下面很好操作了,估计全国的刑事案件要少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