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尘埃——法统的返本开新

原创 崔云飞

一、法统的三重含义

第一种意思是作为一个佛教概念。佛教强调佛、法、僧三宝,而佛教把传法作为重点。佛法的流传过程就是所谓的法统。禅宗从初祖到六祖有一个传法的谱系,被称之为“法统”。这时的“法统”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

第二种意思是近代特指围绕“约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袁世凯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后,解散了国会,组织“约法会议”。1914年,袁世凯废除《临时约法》,颁布 《中华民国约法》,进而引发了护法运动。1915年12月,袁世凯宣布称帝,改变国体,引发了护国运动。随后,宪法与国会不断面临危机。赵晓耕、王平原撰《法统初考》认为“法统”是吴佩孚在1921年提出的概念,并推动“恢复法统”,恢复临时约法,进而消弭孙中山所领导的护法斗争。法统背后则是依据约法而产生的总统,从而服务于北洋军阀的统治。南京国民政府在北伐胜利、东北易帜的基础上,于1928年制定了《训政纲领》,1931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汇编成《六法全书》,制造新法统。1949年之后,“法统”概念从此也被清除出现代话语体系。

第三种意思是指中国古代最高统治权的传承体系,进而增加统治合法性。部分历史学者把“法统”应用于古代史,用来说明统治权源自于继承的合法性。也有学者把“法统”理解为封建主义制度本身。把“法”理解为制度。

二、法统的三重维度

法统包含三重维度。法律体系、法律传承、合法地位三者是相通的。就佛教而言,佛教首先强调了“法”,然后强调法的传承。而获得“法统”,就获得了作为“僧团首领”“首座”的地位,进而对内部事务有了统治权。

(一)法统是法律体系

这也可以泛化地理解为制度体系、思想体系、理论体系。狭义的法统是所有部门法的总和总称。中国古代缺乏部门法,往往是刑法民法融入刑法之中。此外,广义的法统则是制度体系、思想体系、理论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包含道、礼、刑三个层次。

第一种是道法。道法相当于不成文法,也就是康德所言的自然法。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天道”。即使是皇帝,也必须“敬天”“遵道”。而制造“道”的则是“圣王”与“圣人”。他们可以阐释天道。中国儒家的传承“道”,称之为“道统”。孟子韩愈、二程、朱熹都以道统自任。

第二种是礼法。周礼就是一套制度、礼仪。这里礼乐,也构成了制度的内容。即使是古代的制度,也低于“道”。制度被放在了一个较低的层次上。

第三种是刑法。刑法就是刑律。刑律本身是用来治民的。但法家也强调普遍性,除了“秦王”“皇帝”之外都在刑律的管辖之中。但贵族、官僚依然享有特权。按照“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礼法对大夫的要求更高。

(二)法统是法律传承

近代“法统”就是在法律体系认同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体系的传承。法律制度有一个发展问题,不断得到继承,同时伴随着修订,乃至于废止。任何制度都有发展性这一特点。我们不能可以修改法律、废止某种旧法律,但又要制定新法律。法律这种现象永远存在。中国古代也有法律体系的传承现象。秦律成为一切法律的源流。

(三)法统是统治地位

法统是合法的统治。第一是创立法统。新王朝无论是通过革命,还是禅让获得了政权,也往往都创立自己的正统地位,进而创立法律制度,形成新的法统。第二是继承法统。继承法统有两个含义,一个是维护法律体系。另外一个就是在政治体系内部实现合乎法定程序的政治继承。世袭制就是法统继承。但即使如此,世袭制依然存在着废立之事。皇帝往往凭自己的意志进行决断。统计而言共有刘荣刘据、刘强、刘庆、刘保、孙和、司马遹司马覃刘劭元恂高百年、杨勇、李承干、李忠、李贤李重润李重俊李宪李瑛耶律倍耶律重元耶律浚朱见深爱新觉罗·胤礽赵高矫诏,杀扶苏、立胡亥汉景帝则废太子刘荣,立刘彘。刘彘为汉武帝。汉武帝晚年发生巫蛊之乱,江充杀太子刘据,立刘弗陵。汉武帝在事实上行废立之事。光武帝隋文帝唐太宗清圣祖都行废立之事。唐高宗武则天唐玄宗多次行废立之事。唐朝废立之事最多,也最为残酷。汉高祖有意要变更刘盈的储君地位。明朝万历皇帝没能行废立之事,造成了东林党臣的国本之争。二者都没能改变礼法。

三、一统、正统与法统

道统、一统、正统都高于法统。这是因为任何一统也都是暂时的,最终要形成三统制变。而道则是恒久的。道高于君,道高于一切。道自然高于法统。

第一,一统高于正统。一统高于正统,正统高于法统。中国古代更注重一统,而非法统。古代王朝依靠一统,产生正统,依靠正统产生法统。一统、正统、法统存在一个生成次序。在古代有一统,有正统,却无法统。如果不能成为大一统王朝,就面临着对峙状态。而对峙状态必然伴随着实力的升降,最终回到一统。在对峙状态下,必然要争正统。就要看自己的地缘、血缘等关系。正统往往通过实现“一统”获得。一个王朝能够消灭群雄,进而成为唯一的政权。那么自然就获得了正统性。正统是通过五德终始,确立自身的德运,进而崇尚某种颜色,甚至通过改元改正朔来粉饰自己的统治。正统最重要的一个做法是“继绝世”,寻找到前朝的某一支脉,让他们承担祭祀,对他们进行分封,同时也意味着前朝服从了后朝的统治。

第二,正统高于法统。现代所言的“法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说“正统”。正统意味着统治的正当性,进而忽视了合法性。古代并没有有关最高权力继承的法律,而仅仅是一种礼法。中国古代更注重正统,而非法统。皇位的传承依赖于储君制度。而储君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周幽王晋献公卫宣公齐灵公想废长立幼,都产生了内乱。东周王朝就跟得了传染病一样,不断地出现王子作乱。前面也说到中国古代的世袭缺乏稳定的制度设计,出现了多次的废立。在这种情况下,古代中国更注重正统,而非法统。正统之后,有了内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传承。新创建的王朝即使对前朝的法律体系再有继承,也会创建新的法律体系。革命者无法继统,只能创统。在任何社会都不会给新的革命以合法性。所以,革命与旧法统往往处于对立之中。革命者会创立新制度,形成新法统。除了革命之外,在农民战争中建立的新王朝也不会合法地继承统治权。

第三,道统高于法统。古代没有“宪法”,乃至于各种王位继承法,而只有封建礼制。古代只有礼法制度。董仲舒说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制度甚至可以修改。古代人只能诉诸于道法、礼法。道法、礼法往往也被突破。皇权在理论上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皇权的传承也没有法律可以限制、遵循。所以,古代社会的法统是极为混乱的。董仲舒甚至认为宗族当中那个直系子孙做君主,都是“可然之域”,都是可以现实地接受。这构成了继统底线。而其理想状态则是维护嫡长子的继承权。西方很少发生王子之间的弑杀。弑君者也不会被认同。

法律体系需要传承,必须有时间效力。这是法统的一种合理性。统治的合法性也需要法律支撑,而不是如春秋时代那样“弑君三十六”。儒家虽然有嫡长子继承制度,但是作为礼法缺乏刚性,甚至接受了“可然之域”。这说明法统还有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