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剑翘案子背后的司法逻辑(上)

1935年11月13日,在天津居士林,富明法师正在台上讲经,大功德主靳云鹏因下雨路滑没有到。期间,一位丰腴白净的女居士,借口背后的火炉太热,往前几排移动。她走到第一位老居士身后,掏出一把手枪,对着其后脑勺、太阳穴和腰部都各开了一枪。


杀人后,女子掏出一摞传单,一边散发,一边喊道:“我是施剑翘,为报父仇,打死孙传芳。一人做事一人当,决不牵连别人!”然后投案自首。各大报纸拿到传单,发出号外,疯狂地报道,引起了舆论巨大关注。

施剑翘


12月,天津地方法院开审“施剑翘案”,双方律师团队进行了激烈的论辩。施家律师是义务性质的,认为:


1、施剑翘在案件当中有“自首”情节,应获得减刑。

2、施枪杀孙传芳,是一种出于孝心的“激情复仇”。《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儒家经典有同情“复仇”的传统。柳宗元王安石等都认为:在当局不作为的情况下,为父兄复仇,应该“权其势、恕其情”。

4、诉诸道德。“百善孝为先”,法律“虽不能鼓励杀人,亦不能掩孝烈”。


孙家的律师团队,反对给予施剑翘任何法律上的同情,理由如下:


1、施从滨的死亡,是战争的一部分。

2、施剑翘不存在“自首”情节,也不是“激愤杀人”。她将复仇之念埋藏内心十年之久,乃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3、儒家经典不可应用于现代案件。

4、孙传芳作为前线指挥官,有权审判和惩罚战俘,施从滨当年所率白俄雇佣军,曾洗劫村庄伤害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