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孩子杀人父母被判刑,带来哪些启示?

2024年04月27日11:13:06 育儿 2904

孩子犯罪可能并非完全是自己的过错,还有父母的过错导致。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仅是“治标”之举,追究有过错父母的刑事责任,或是“治本”措施

□作者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

近日,美国一对夫妇因儿子伊森犯下的校园枪击案被“连坐”,被判处10-15年监禁。

2021年,时年15岁的男孩伊森在美国密歇根州牛津高中开枪,造成4名学生身亡,7人受伤。伊森于去年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这是美国多人死伤校园枪击案行凶学生的家长首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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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森

检方表示,这对夫妇送给儿子一支枪作为礼物,却忽视了他心理健康恶化的迹象和他的暴力倾向,这是刑事过失。法官表示,定罪与养育不当无关,而是惩处这对父母“一系列的不作为”。

这一判例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乃至刑事立法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长期以来,根据我国的“罪责自负”原则,未成年子女犯罪父母疏于监管教育的,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尚未见到。主要障碍是,作为父母,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这主要是从共同犯罪角度进行思考。但如果从父母疏于监管未成年子女而具有主观过失角度审视,父母也有可能承担过失犯罪责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认知能力受限,父母具有引导和教育义务。子不教,父之过。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预见自己疏于管教的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犯罪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以过失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样,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虽然不应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但对疏于管护的监护人可以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可见,家属或者监护人有看管和医疗义务。该规定仅是对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行为后,对家属和监护人施加的义务,这不利于预防精神病人实施相关行为,应当在发生危害社会行为之前就规定相关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可以追究其过失犯罪责任。鉴于此,刑法应适时进行调整。

有时,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以致发生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父母存在严重的管教缺陷,其子女的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缺失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如此能够强化父母的教育义务,促使其尽职尽责。

司法实务中,通常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视为道德义务,未成年子女犯罪多是对父母进行道德谴责,这不利于发挥父母在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中的作用。若将此义务上升为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将极大督促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约束、引导和教育的职责,使父母真正成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人生启蒙导师”。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律有规定”。致人死亡是一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犯罪。可考虑当未成年子女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时,对平时疏于管教的父母,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重视父母对监护、管教义务的履行。虽然学校也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职责,但是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养成,早期教育和家庭教育更为重要,而且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更长。未成年子女犯罪,家长难辞其咎。一个严加管教孩子的家庭,虽不能完全保证未成年子女不犯罪,但犯罪的机率一般会更低。

对疏于教育管理的父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并无明显障碍,关键是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前述判例给我们以镜鉴,必须重视父母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人格塑造和健康成长的重要地位。司法理念也应与时俱进,需要我们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扩大解释,将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以致未成年子女发生严重犯罪行为的,进行刑法评价和追究刑事责任,或能有效遏制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发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由此可以解读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二是教育和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是“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该法还规定了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软”和“柔”,通过刑法规制,强化父母的监护职责,有利于促进该法的实施。以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后盾,能够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上的“刚柔相济”,不失为当下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一剂良方。

说到底,追究父母刑责的根据在于,孩子犯罪并非完全是自己的过错,还有父母的过错导致。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仅是“治标”之举,根源在于其父母。因此,追究有过错父母的刑事责任,或是“治本”措施。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立场)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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