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5月3日,孫燕姿現身湖南長沙海潮宇宙音樂節,獻唱多首代表作,引全場合唱,現場氛圍佳。圖/ICphoto
人工智能(AI)時代,天王天后仍在批量生產,奈何唱片工業早已式微。出乎大多數人意料,一個聲音在2023年橫掃歌壇,光速成為娛樂圈頂流。她就是常被調侃為「冷門歌手」的孫燕姿的分身——「AI孫燕姿」。
近幾天來,不僅歌迷為這位虛擬歌手瘋狂,「AI孫燕姿股」還帶動資本市場,讓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再度出圈。
人紅是非多,走紅的「AI孫燕姿」也照例引發了諸多爭議。最具代表性的是:人工智能抽取、處理和生成的聲音數字感十足,在「AI孫燕姿」的歌聲中沒有感情。
但是,不管你喜歡還是不喜歡「AI孫燕姿」,AI已經真實侵入了人類音樂生產。

「AI孫燕姿」翻唱了不少耳熟能詳的歌曲。圖/網絡截圖
AI歌手將會大批量出現
的確,「表達生硬」「數字感」「跳躍感」「不流暢」等,長期以來都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聲音產品的軟肋。但「AI孫燕姿」恰恰彌補了這些缺陷,獨特的音色與唱腔、極具個人標識的咬字和尾聲,再搭配上如《成都》《發如雪》等與孫燕姿本人風格相似的歌曲,實難辨識演唱者是AI還是真人。
而在反覆對比細聽了5小時「AI孫燕姿」和真人孫燕姿的音頻後,我並不覺得前者缺乏情感。
當然,音樂欣賞是一種非常主觀的體驗,每個人對於音樂的感受都不盡相同。可能有人覺得AI歌手的演唱沒有靈魂,而有些人卻覺得AI歌手的演唱在情感處理上更到位。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去做一個相對客觀的實驗:讓一個非孫燕姿的歌迷僅根據聽來選擇哪個作品的情感表達更出色,以及演唱者是AI還是真人。
哪怕是「AI孫燕姿」生成的與孫燕姿本人風格迥異的歌曲,如《好漢歌》《向天再借五百年》等,也極具辨識度,別有一番風味。
這正是「AI孫燕姿」能在「AI周杰倫」「AI陳奕迅」「AI王菲」等同類作品中脫穎而出的重要原因。從技術角度看,AI歌手較前些年就曾引發爭議的AI畫家也更容易實現。
網絡熱傳的「AI孫燕姿」,其訓練數據僅有4張專輯《孫燕姿同名專輯》《克卜勒》《逆光》與《是時候》。100首不到的曲目數據量,就訓練出了一組穩定、清晰且自帶情感和個人標識的音色模型,成為源源不斷生產各種翻唱作品的聲音素材。
對音樂產業來說,這不僅意味着AI歌手將會大批量出現,製作人和詞曲作者也可藉助不同歌手的AI音色模型生成樣帶(DEMO),從而更直觀地匹配到最適合的演唱者。
作為唱片公司,或許還可以發佈旗下歌手,甚至是已去世歌手的音色模型,供用戶有償使用。作為用戶,我們或許還可以藉助已逝歌手的音色模型,再現那些已消失的聲音,如用黃家駒的音色模型來生成他去世之後beyond樂隊的一些作品。
AI進入人類音樂生產,更多的可能性,則是有助於激發更好的音樂創作,豐富聽眾的音樂體驗和音樂審美。

網上已經流出AI歌手相關教程。圖/網絡截圖
現行法律已有相關規範
當然,AI歌手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比如,經人工智能提取和處理的歌手音色模型,並不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中,但它毫無疑問應該得到保護。
如何確定音色模型的權屬?這些權屬涉及哪些內容?歌手本人能否當然取得音色模型的版權並加以商業利用?唱片公司或AI公司對歌手音色模型的權益又有哪些?如何平衡權利人和用戶對音色模型的使用權和再創作權?凡此種種,將是著作權法下一輪修訂極為緊迫且無法繞過的大考。
與個體聲音最接近的保護對象,應是個人肖像。從法理上分析,音色模型也應得到與肖像權類似的保障。我們其實早已接觸、甚至頻繁使用過這類「音色模型」。比如,導航軟件里有不同明星的聲音可以選擇,自媒體製作平台里有不同類型的配音模型可以選用。而AI歌手和AI翻唱進入更日常化的應用,也只是時間問題。
音色模型的正麵價值,將隨其廣泛應用而逐漸顯現。在規範和促進音色模型AIGC作品創作和應用的同時,也要防止打開「潘多拉的魔盒」。
音色模型的生成成本是如此之低,應用又越來越簡單便捷,將來我們還能確定與我們通話的某人是某人嗎?網絡詐騙分子利用詐騙對象身邊熟人的聲音進行欺詐,這樣個案已經在現實中發生。
若面對一條語音、一通電話,確定「誰是誰」的責任全都在用戶,必然會極大增加日常社交的成本,這將是人類社會無法承受之重。我們在反詐上能否同步實現「道高一丈」,這道時代之問不能只由個人來答,同時也應是平台、運營商、AI企業和監管部門的共同責任。
至於AI歌手和AI翻唱涉及的歌手姓名權、名譽權、發表權、詞曲作者和版權所有人財產權等,現行法律已有相關規範。
面對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謙抑執法較嚴厲打擊當更可取。就如多數權利人均選擇了「讓子彈飛一會兒」一樣。未來究竟是「孫燕姿狀告AI孫燕姿」,還是「孫燕姿攜手AI孫燕姿」,都是權利人的個體自由選擇。圍觀者樂見就好。
就在一個月前,4月1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這對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無疑是個好的開始。
在該「意見稿」中,明確列出的法律依據是《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不難看出,這部「意見稿」更多關注網絡安全,而作為一部「管理辦法」,納入AIGC知識產權管理相關內容,給版權保護以保障,給人工智能創新以空間,也當為應有之義。
撰稿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