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當前,得益於影視劇行業的技術革新,大眾傳媒的發展及主體創作日趨便捷化,文娛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日益扮演重要角色,公益性文化事業亦不斷影響着國民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的視聽作品及錄像製品充斥着大眾的眼球。隨之而來的是,基於視頻產生的截圖不斷被公眾加以利用,對其性質的明確認定將是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能否卓有成效地保護視頻截圖本身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著作權法視角下不容忽視的新命題。
本文將由視頻截圖的定義展開,分析目前理論及實務界對此問題研究的現狀,並重點討論筆者對其性質認定問題的見解。筆者認為,針對視聽作品及錄音錄像製品的截圖,宜分別作為視聽作品及錄音錄像製品的一部分,分別受著作權及鄰接權的保護。而針對視頻截圖所衍生的二次創作行為,將視具體的運用方式確定其構成侵權或合理使用,由此產生的新作品則宜認定為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加以保護。
關鍵詞:視頻截圖 著作權法 視聽作品 攝影作品 合理使用
一、背景概述及對視頻截圖定義之闡述
視頻中的精彩元素值得悉心珍藏,將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中的一幀或間斷性的幾幀加以截取已然成為公眾在欣賞視頻過程中的一種習慣。然而,隨着娛樂商業化思潮的湧起,對截圖的使用早已發展到更廣闊的領域當中。加之權利人及使用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將視頻截圖潤色成宣傳海報,或構成文創產品裝潢的組成部分,亦或是被網友用於表情包的製作等行為屢見不鮮。本文所述視頻截圖,系在通過機械裝置能直接為人的視覺和聽覺所感知的影像,或連續的錄製影像中截取產生的一幀畫面或多幀非連續性的畫面集。結合著作權法類型的劃分,視頻既包括視聽作品(原著作權法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也包括錄像製品。截圖,則既可以是一張,亦可以是同個視頻中的多張。
二、視頻截圖性質認定司法實務現狀概述及分析
現有的判決多以是否構成「攝影作品」的討論為基點判定視頻截圖的性質,即在實務界,原告方的起訴事實和理由中,往往從截圖本身的樣態出發,將截圖默認為系攝影作品。
如:「程瑤訴北京微視科技、王金平案」中,原告方面主張為被告方所使用的短視頻截圖為攝影作品,法官最終基於該截圖無法單獨體現對構圖、光線等創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且被告既未直接使用視頻,亦未通過圖片展示視頻,認定截圖本身不構成作品,就視頻截圖部分,被告不構成著作權侵權[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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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2)京0491民初11111號
「陌陌科技等與金視影視再審裁定書」說理部分,法官同樣對當事人的主張做出了回應,「在拍攝、加工及截取等環節均未體現作者的選擇、判斷和個性,故不宜認定涉案視頻截圖構成攝影作品」[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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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京民申3362號
而針對截圖是否凝結獨創性,杭州鐵路法院則做出的完全相反的認定,判決書載明:「各幀靜態圖像雖不是靜態拍攝完成,但也體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體現出了獨創性。」[iii]
上述實務界的慣常做法,受到了國內理論界早年學者觀點的影響。劉春田教授就認為,「電影作品中攝製的每一張,膠片屬於單獨的攝影作品,其作為電影中的構成要素不屬於電影本身,可以獨立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iv]
另一方面,國外的做法為視頻截圖的認定提供了些許先例,早在1905年,法國doyen訴parnaland案中,法院認為電影就是由一系列照片組成的,電影依據照片獲得了保護。在德國理論及實務界,對由電影產生的圖片的單獨利用,宜作為攝影作品或圖片得到保護。
而對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攝影作品及美術作品進行文義解釋,也有一些觀點將未呈現客觀物體形象的截圖通過「美術作品」保護,例如北京高院的審理指南將僅記錄虛擬形象的網絡遊戲單幀靜態畫面納入美術作品的範疇,與此同時還認定遊戲的連續動態遊戲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
筆者認為這樣的認定已然不合時宜,且將視頻截圖片面理解為攝影或美術作品割裂了截圖部分與視頻整體之間的聯繫。
所謂攝影作品,系「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美術作品,系「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視聽作品創作者或錄像製品製作者,在行動之初並非着眼於對客觀物體形象點性的拍攝與固定,並未刻意通過光與影的安排,突出對具體形象加以抽象、美化之呈現。相反,其突出的是對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線性整體的搭建與演繹,每一幀作為視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視頻這一整體密不可分。同理,在美術作品層面,截圖同樣不是創作者或錄製者的刻意安排,其與視頻具有唇齒相依的不可分性。且隨着視頻製作技術的進步,視頻的形成方式早已不再是簡單的照片之集合,而是經過一定的編排與整合,並依託諸多後期手段的產物。之後所生成的截圖一方面無法擺脫與原視頻的聯繫,始終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單獨使用」,另一方面其已然具有的不同於視頻製作階段畫面的相對獨立的價值離不開視頻固有的價值。綜上,截圖與視頻兩者的聯繫不可割裂,應立足整體加以把握。
另一種觀點認為視頻截圖宜作為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的一部分加以保護。1956年英國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過類推影視片段(多幀畫面)與電影作品的關係,指出單幀的電影畫面不是攝影照片而是電影的一部分並獲得保護。
我國現有案例中,「東陽樂視花兒影視與北京豆網科技信傳權糾紛案」中,法官認為視頻截圖是影視畫面的組成部分,樂視作為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同時對截圖主張權利[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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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7)京0105民初10028號
在(2021)滬73民終675號文書中,法官同樣認為截圖屬於電影作品的一部分,隆科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截圖系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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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1)滬73民終675號
筆者認為,在《著作權法》領域,攝影作品、美術作品,視聽作品及錄音錄像製品在享有的具體權利,作品或製品的權屬及其保護期限等方面存在如下區別,由此筆者將結合這些區別逐一闡述將視頻截圖作為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的一部分加以保護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1)我國《著作權法》分別規定了四項人身權利及十二項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利的兜底條款,而並非所有的作品類型均同時享有所有具體的子權利。相較於視聽作品,美術作品及攝影作品享有展覽權,而視聽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權利人無法享有的出租權,「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在現實中,公開展出視頻截圖所形成的海報及其衍生品的行為遠遠多於出租視聽作品或錄音製品行為,從這個角度說展覽權似乎更應得到保障。然而,由於權屬的非一致性,在現實中如將視頻截圖視為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將在使用人授權許可、權利人權益保護等環節帶來諸多不便,以下篇幅將詳細說明;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歸屬於製作者享有。當然地,若把視頻截圖視為視聽作品的一部分,其權利自然歸屬於原視聽作品的製作人。而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則涉及個人創作作品與職務作品的爭議:設若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為普通作品,則其著作權歸屬於作品本身的製作人即攝影者。將之視為一般職務作品,則得出的結論如出一轍。而僅僅在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屬於在特定時段,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特殊職務作品時,其著作權才歸屬於單位。而視聽作品從整體上看,凝結的乃是製片人智慧的結晶,原拍攝者或攝錄者,或聽從製片人即視頻製作者的統一安排,或無從知曉後期製作者的思想與表達,故不宜將上述兩類主體作為視頻截圖的權利人。還有一派更小眾的觀點,認為截圖的著作權歸屬於截圖人。沒有任何智力勞動的因人成事的盜圖者,竊屏者,搖身一變成為了截圖的著作權人,這更是十分荒謬的。同理,對錄像製品畫面的截取行為同樣沒有凝結任何智力活動的成分,而根據(2020)京民再127號、(2021)京73民終2664號、(2023)津03民終3311號等一系列判決書載明的,目前實務界已然基本達成共識的劃分「視聽作品」與「錄像製品」的有無獨創性標準,由於錄像製品沒有任何的獨創性,僅僅是機械性的持續錄製,因此對由此產生的視頻截圖,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只適宜將之視為錄音錄像的一部分,通過鄰接權而非著作權加以保護;
(3)從保護期限的角度分析,視聽作品及錄音製品對著作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期均為截至首次發表後50年的12月31日,而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一般被認定為非法人作品,其保護期截止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將視頻截圖認定為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則會產生原視聽作品或錄音製品到期不受保護,公眾可以任意使用、處分的情況下,由此產生的截圖依然可以受到保護並訴諸法律救濟的不同步狀態。這將導致截圖權利人對排他權的濫用,變相鼓勵對視頻圖像的任意截取並從中牟利的行為,有違視頻作為整體與截圖作為部分的有機統一,根本上不利於著作權法體系對現實狀況的有力規制。
此外,正如前文所述,以「攝影作品」為基點的,對視頻截圖性質認定的路徑將最終走向對截圖本身獨創性裁量的困境之中。由此,對於單純由每一幀構成的視頻及經過特殊處理,加工美化的視頻,對其截圖的獨創性認定將有所區別。因為在創作或製作手段、方式多種多樣的當下,不問創作者或製作人是否刻意為之,截圖既可以是經過光與影的特殊安排的圖片,也可以是唯有依託線性的視頻的加持才得以彰顯其價值的畫面。而對獨創性的認定在所不問,將之認定為視聽作品或錄音製品的一部分,則將所有的視頻截圖均納入了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分別通過著作權和鄰接權加以規制,不會出現對圖片本身獨創性程度認定的困境,從而避免了掛一漏萬的情況。截圖取之於視頻,沒有視頻的存在便沒有截圖抓取的可能性,將截圖權利歸屬於視頻製作者,符合「原物主義」及「財產私有制」等學說的應有之義,因此更具有合理性。而從視頻的性質分析,認定視聽作品或錄音製品的標準並不取決於視頻的時長,將特定長度的視頻時長進行無限的縮放或者倍速的調整,其為視聽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實質並不因時長的縮減或播放速度的變化而有所改變。由是觀之,視頻每一幀的性質當然會與視頻整體相一致。
綜上,將視頻截圖通過賦予其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地位的做法,忽視了其作為視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後者間的聯繫,且此舉無法將無從體現獨創性的部分視頻截圖納入到《著作權法》的規制範圍,致使對類似圖片的保護無法可依。不僅如此,由於權屬認定及保護期限方面的差異,此舉還將給視聽作品權利人或錄像製作人的維權附加不小訴累,甚至有可能使坐收漁翁之利的截圖者獲得與其付出的腦體勞動不相匹配的美譽及賠償。反觀將視頻截圖視為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的一部分的舉措,上述問題得以較好解決。根據獨創性的有無,將兩類截圖分別通過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更符合公平原則。且洞悉其內涵,作為視頻的構成單位,其性質理應與視頻這一整體保持一致。
三、對使用視頻截圖進行二次創作行為「合理使用」之分析
關於使用視頻截圖或利用視頻截圖進行二次創作,從而生成海報、文創產品及表情包等的行為是否系合理使用,目前實務界同樣有一些值得借鑒的判例。
「蜀黍科技訴優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案」中,原告認為其所截取的圖片僅占視頻較小比例,屬於「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法官最終駁斥了其觀點,認為視頻截圖內容展現的多為視頻整體中的關鍵信息,迎合了「快餐時代」網民試圖高效率地了解視頻主要內容的需求,「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vii]。通過瀏覽圖片集,大部分受眾已然不再進而瀏覽視頻內容,未起到擴大視頻影響力的宣傳效果,損害了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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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京73民終187號
在肖像權糾紛的判例中,法官也得出類似的侵權結論。「劉翔案」中,被告方在並非單純客觀報道的,含有營銷性質的微信公眾號文章中輔之以原告肖像的配圖,意在吸引用戶點擊瀏覽,已然超出「合理使用」的範疇,故需承擔侵權責任[viii]。
根據《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結合《著作權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合理使用」情形的羅列,以下篇幅,筆者將探討使用視頻截圖的合理性邊界。
(1)在線下領域,將視頻截圖印製成海報或附着在文創設計上,或未經許可在公開出版的圖書上使用的情況,目前已較為普遍。這樣的行為顯然較少局限於私人領域,相反他具有較強宣傳、發行、售賣等的公共屬性。利用視頻截圖,在原圖的基礎上增添新的元素,生成新的作品,此種具有獨創性的新設計,是否意味着「與原有權利不相衝突,沒有無理由損害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未經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錄像製品製作者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線下使用視頻截圖,甚至從中攫取經濟、聲譽等利益,無形之中削弱了原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更高的利益,即使使用的圖片僅佔據總時長很小的一部分,生成的新作品具有較高獨創性,由於截圖基於視頻所具有的顯著性,其顯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如將截圖中的一部分具體形象加以選取並盜用,由於凝結了原製作者的匠心,則特定形象可以視為美術作品加以保護,由該形象的設計者主張相應權利。不論是否系實質性使用,將視頻截圖或加工修改,或原封不動凝結在特定載體、介質上,與原有權利相衝突,此種情形不構成「合理使用」。線下領域,除紙質刊物基於新聞報道等客觀說明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再現視頻截圖,或教師基於教學需要,截取視頻圖片用於課件外,多數情形一般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2)在線上領域,許多網民因為喜歡視頻的內容或特定情節的畫面,基於個人欣賞的目的截取視頻圖片並保存於自己的手機上顯然構成「合理使用」,順應新媒體融合的大勢所趨,在客觀報道新聞的文章中適當插入視頻截圖同樣不涉及侵權。而將視頻截圖的畫面用於表情包的行為,則不僅侵犯改編權,甚至涉嫌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實務中比較有爭議的情形發生在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第二條「適當引用」的認定上。何為「適當引用」?筆者認為,認定是否適當的標準在於引用的內容在新生成作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地位。比如某創作者發佈介紹性的短視頻或評論熱點事件的文章,此時其可出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的目的,適當地在短視頻或文章中引用原電影的截圖甚至片段,或在文章中插入一些視頻截圖。但無論是短視頻或是推文,其主要內容應是該創作者具有獨創性的文字或視頻。通過拍攝技巧的駕輕就熟或作者遣詞造句的安排所形成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不可讓截圖「喧賓奪主」,從而讓短視頻或文章淪為視頻截圖的「附庸」。
因此,關於對視頻截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在線下領域、線上領域需要分別加以討論。認定「合理使用」的標準應嚴格對應法定情形,對於第二條「適當引用」的判斷,則需要充分考慮引用的圖片在新作品中的地位。而使用者在視頻截圖的基礎上,對截圖進行二次創作所形成的新作品,由於其特徵符合「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的定義,從保護與鼓勵創新的角度考慮,同樣需要得到保護。
四、結 語
隨着視頻截圖的商業價值日趨突顯,對其性質的認定,及以此為基點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不得不順應發展趨勢,搬上檯面加以研究,並最終得出相對更符合立法目的,更有利於釐清權屬及權利保護的結論。至此,傳統以視頻截圖是否構成攝影作品出發,再通過判斷截圖是否具有獨創性從而認定是否構成作品的路徑已難以順應當下之需求。而唯有率先判斷視頻的性質,從而將截圖分別視為視聽作品或錄音製品的一部分的做法,無論對截圖本身的保護和對當事人維權,都將是一大利好。這也意味着所有的視頻截圖,都將受到著作權或鄰接權的保護。基於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以及「合理使用」條款同樣適用於鄰接權的規則,用兩大類權利分別保護,無論在線上、或線下空間,都能夠卓有成效地保護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線上的「信息網絡傳播」、線下的「複製」行為,幾乎囊括了全部的針對視頻截圖的侵權類型,因而具有可行性。準確把握侵權與「合理使用」的界限,有助於催發高質量的新作品源源不斷湧現。因此,如何準確把握這一界限,也將是提高公眾敬畏意識,激發公眾創新活力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和注釋
參考文獻:
1. 蘭昊 《單幀影視畫面的屬性認定及裁判考量》,《科技與法律》2020年02期;
2. 王遷 楊馥宇 《視頻截圖的著作權法保護路徑探討》,《中國出版》2023年03期;
3. 周崢 《網絡遊戲相關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西南政法大學 碩士論文
4. 吳丹君 張振君,《從「圖解電影案」與「豆瓣案」看影視作品截圖的合理使用邊界》2021.08.15
5. 何卓耐 《論視聽作品的獨創性》,《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7年06期
注釋:
[i] 詳見(2022)京0491民初11111號判決書
[ii] 詳見(2020)京民申3362號裁定書
[iii] 韓德鵬《論視頻截圖的作品定性與著作權歸屬》,《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21年03期
[iv] 劉春田《知識產權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v] 詳見(2017)京0105民初10028號判決書
[vi] 詳見(2021)滬73民終675號判決書
[vii] 詳見(2020)京73民終187號判決書
[viii] 詳見(2022)京0491民初16180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