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疾病能否認定工傷?39份判決書里的答案

2023年11月2日,山東省青州市一處建設工地,工人們領取工傷預防知識宣傳材料及防護用品。(視覺中國|供圖)

半年前,一份工傷認定在網絡上引起關注。

遭老闆性侵後,崔麗麗被確診患上了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之後,她申請了工傷認定。2024年12月2日,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認定,崔麗麗受到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但崔麗麗所在公司不服這個結果,向津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了人社局。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艱難的工傷認定:被老闆性侵後,她患上了ptsd 》

傳統認知中,工傷多是身體損傷,因精神疾病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並不常見。南方周末記者採訪了多位專註於勞動爭議領域的法律界人士,他們也極少遇到因精神疾病而申請工傷的情況。

但在職場,心理健康已成為越來越受關注的話題。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全球估計有15%的成年勞動者患有精神疾病,世界每年因抑鬱和焦慮症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萬億美元。

患有精神疾病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認定為工傷?認定難點在哪兒?南方周末記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中,檢索案由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並在其中全文檢索「工傷」「精神疾病」這兩個關鍵詞,得到114份判決,再從中篩選出39個相關案例進行分析。數據截至2025年4月29日。

其中,法院最終判定為工傷的有14例,半數是職工患精神疾病的同時,也遭受了身體傷害。另外7例,當事人分別在工作中受到驚嚇或與他人發生爭吵。在未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中,往往是由於法院認為,職工的精神疾病難以證明與工作存在因果關係。

最沒有爭議的情形

法院支持工傷認定的14個案例中,有4例在判決書中明確,當事職工所患精神疾病是由外傷引起的器質性精神損害。

其中,有3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導致腦部損傷後帶來精神疾病。還有一人是在施工過程中,被一根十多公斤重的鐵撬棍擊中頭部。傷者是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事發當日,他被診斷為頭頂部3厘米皮裂傷。受傷後,他出現頭暈、噁心、頭痛、失眠等癥狀。半個多月後,楊濤出現嚴重精神障礙,在家中將妻兒砍傷後割腕自殺。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認定,楊濤是由於頭部裂傷造成的外傷性精神病,並最終導致死亡。

因精神疾病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中,這類情形最沒有爭議。2019年,時任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主任李俊生髮表文章指出,工傷所致精神障礙的前提應有器質性顱腦損傷的病理基礎,「沒有任何器質性顱腦損傷,談論精神障礙,都與工傷保險『不搭界』」。

實踐中的工傷認定並未止於此。

有3件被法院判定為工傷的案例中,職工受到身體傷害後患上焦慮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等,但判決書中未指出有器質性顱腦損傷。

其中,有人在工作中因吸入丙烯酸甲酯致輕度中毒,3個多月後到醫院住院治療,稱自己中毒後會出現一陣子心慌、胸悶、難受,對氣味、聲音特別敏感,多次到醫院急救,診斷結果為焦慮障礙;有人作為保安,在指揮他人停放車輛時發生衝突,被擊打頭部。當日雖未有明顯異常,但事後總說頭疼、頭暈、精神不振。事發近一年後,表現異常,衝動、狂暴,行為紊亂,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療,後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還有一例,是福建省三明市一名教師陳君棉在學校值班時被學生用石塊砸傷嘴部,此後因失眠、心慌住院治療,並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和焦慮、抑鬱障礙,在事發三個多月後自殺。

前述7個案例的共同點是,職工均受到了身體傷害。在被認定工傷的案例中,還有半數職工沒有遭受肢體損傷。

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是因為在工作中受到了驚嚇而導致應激障礙、抑鬱症或患精神分裂症。例如,為單位處理事故糾紛時被他人非法拘禁後精神分裂;打掃客房衛生時,在洗面盆內發現泡着一條小型白色死狗,導致應激障礙;參加單位組織的拓展活動,在極限挑戰中因登高受到驚嚇等。

此外,還有兩個案件,職工在工作中發生口頭爭吵,後被確診為創傷後應激障礙。

其中一例,是一名教師在上課期間受到學生家長辱罵侮辱,當場精神受到刺激,無反應能力、神志恍惚。此後近一年多次住院治療,住院時間累計上百天;另一例是一名員工在上班時受到公司3位同事語言刺激,之後作出撕毀東西、哭鬧的異常舉動。醫院鑒定認為,該員工的創傷後應激障礙與在單位發生的糾紛有直接關係。

「同案不同判」

梳理判決書時,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即便是案情相似的案例,各地人社部門、法院也會作出相反的結論。

在未被認定為工傷的25個案例中,有兩人都在工作中受傷後自殺或自殘。

工人牛霞在工作期間右手食指受熱壓傷,先後兩次住院。自受傷及手術後,她受到驚嚇,精神出現異常,出現心煩、失眠等癥狀,總懷疑自己的手指治不好,情緒低落,有輕生念頭,醫院確診其有精神癥狀及抑鬱發作。半年後,牛霞服毒自殺。

北京市大興區人社局認為,牛霞的自殺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院一審、二審判決都支持了人社局的認定。

不過,實踐中已出現了不一樣的判例。前述工人楊濤是中國首個因自殺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此案二審判決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自殘或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應指並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遭受傷害的情況。而楊濤的自殺是在遭受事故傷害後導致精神障礙所表現出的後果,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並非同一性質。

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二審法院沒有拘泥於「自殺不能認定為工傷」這一表面現象,而是認識到了問題的實質——楊濤的自殺行為與他在工作中受到的頭部傷害存在因果關係。

另一個自殺後被認定為工傷的是教師陳君棉。判決書顯示,他的工傷認定過程十分波折。起先,三明市人社局未認定他的死亡為工傷,之後,陳君棉家屬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最後均維持人社局作出的決定,認為自殺不能認定為工傷。

陳君棉的家屬仍不服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福建省高院裁定三明市中院再審。再審時,三明市中院撤銷了此前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不過,人社局還是沒有認定陳君棉為工傷,家屬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至此案最終認定為工傷時,陳君棉已過世5年。

陳君棉案的認定中,爭議焦點除了自殺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外,還有一項是如何確定自殺與精神疾病的關聯。法院在判決中並未確立兩者間的因果關係,但指出,陳君棉的自殺不能排除是被打受傷後引發的創傷後應激障礙誘發。

在楊濤案中,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無法證明楊濤的死亡與其頭頂部所受傷害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審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曾撰文回應這一觀點:「對因果關係的判斷不應是對客觀、必然聯繫的追問,而只能建立在內心確信這一蓋然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只要證明楊濤的腦外傷有引發抑鬱症的可能性,抑鬱症有導致自殺的可能性,並確信楊濤屬於這種可能性,就可以認定楊濤的自殺為工傷。

「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屬於社會法範疇,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在案件審理中應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官在文章中寫道。

在未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中,「未能證明因果關係」是一個主要因素。

如隋某案,她是遼寧省本溪市一家銀行的職工,與單位副主任因工作問題發生爭執,她認為自己是因堅持工作原則,卻被同事們誤解,多次找領導說明情況,並要求副主任道歉。近兩個月後,副主任在會議上對員工說「自己脾氣急,跟大家說抱歉」,隋某覺得副主任對事情經過、道歉對象隻字未提,不接受道歉。之後,隋某心慌氣短,暈倒在辦公區域。經醫院診斷為抑鬱發作。

本溪市人社局沒有認定隋某的抑鬱症是工傷。人社局認為,抑鬱症發病成因很複雜,不能單一歸結為與單位領導在工作中發生爭執。隋某的發病是自身原因,不屬於外力造成,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法院審理時,也認可了人社局的判斷。

還有一個案例,王某在工作車間內目擊了一起傷亡事故受到驚嚇,導致精神緊張、恐懼、伴失眠。診斷為應激性精神障礙。法醫學鑒定認為,王某的自身生物學因素是發病的根本原因,工作期間目擊傷害事故是發病的誘發因素。故最終未能認定工傷。

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施婧葳長期關注勞動者精神健康保護話題。在她看來,精神疾病發病原因複雜,個人因素和工作因素往往摻雜在一起。當前,中國還沒有制定明確的標準來判斷精神類疾病工傷認定,這造成了實踐中各地判決不一致的狀況。

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精神類疾患工傷認定中宜採取「相當因果關係」標準,即不苛求精神疾病發病和工作之間的必然聯繫,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簡單來說,從社會一般觀念來看,工作上的原因可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極大地增加了發生可能性,則成立傷害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即可認定成立工傷。」

2025年4月8日,崔麗麗在天津市津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領取材料。(南方周末記者韓謙|攝)

爭議「事故傷害」?

除因果關係的考量外,是否構成「事故傷害」,亦是判決中的一大焦點。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申請工傷,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之一:一是發生事故傷害,二是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現行職業病診斷目錄中,並無精神疾病的分類,故此類受害者要認定工傷,需證明受到事故傷害。

一些法院判決中,將傷害限定於肢體暴力行為,與同事發生爭吵、誤解等不被納入其中。

隋某案中,她申請工傷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隋某認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了語言暴力。不過,本溪市人社局認為,「暴力傷害」應理解為對身體實施的人身攻擊,隋某主張的「語言暴力」不屬於前述條款中「暴力」的範疇。

在另一個案例中,梁某因同事不服其管理而發生爭吵,造成精神失常,其後又因做職工維穩工作受到誤解而生氣導致病情複發,被診斷為雙向情感障礙。

法院判決認為,「事故傷害」,應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由於所在單位的設備、設施不安全、管理不善等引起的工業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具體可以分為物體打擊、機械傷害、中毒、火災等。梁某發病確實與工作有關,可以認定是工作原因,但導致發病並非「事故傷害」造成,故不構成工傷。

未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中,佔比最多的情況,是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精神疾病受長期惡劣工作環境的影響,此類案件有11件。

其中有3人是車間工人:一名服裝公司車位工下班後在單位宿舍發病,診斷為急性精神分裂症。其家屬認為,他長時間加班加點,工作量大,宿舍也環境惡劣,長期睡眠不足導致極度勞累;一名生產線工人在每日工作量增加後,出現疲勞乏力、情緒緊張、胸悶頭痛等現象。又遇到連續加班、同事間發生爭執,回家後表現異常,狂躁不安,後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一名複合肥公司的帶班工長,因勞動時間長,報酬低,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工作壓力大,身心長期處於高度疲憊和極度敏感狀態,後確診為精神分裂症,並多次試圖自殺。

此外,還有出海作業時發病,經鑒定為旅途性精神病;外派工作回國後確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性障礙;訴稱因公司長期製造緊張、恐怖的工作環境而使其精神分裂等。

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中,法院均認為,職工沒有受到「事故傷害」,故無法認定為工傷。

律師周立太被稱為「民工律師」,他代理過數千件農民工工傷案件。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曾有農民工找到他,認為工廠車間內的噪音污染讓他患上了精神疾病。不過,在周立太看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工作環境帶來的精神疾病,的確難以找到認定工傷的依據。最後此事也不了了之,沒有進入工傷申請的程序。

有限制的部分認定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於2024年12月11日印發、即將於2025年8月1日調整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新增「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這一類目,下設一種職業病:創傷後應激障礙,但限於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警察、醫療衛生人員、消防救援等應急救援人員。

在施婧葳看來,這是國家層面關注職工精神狀況的積極信號,也是精神疾病工傷認定的階段性發展過程。她曾研究日本在這一領域的制度,經歷了最開始完全不認定,到有限制的部分認定,再到將精神疾患納入職業病列表的變化。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碩士生朱天陽對美國的相關制度進行過研究。他發現,對特定職業勞動者提供專門的精神健康保護也是美國近些年來一種做法。

一些州的成文法典提供了這種特別保護,如加利福尼亞州的消防員,得克薩斯州的治安官、消防員,愛達荷州的治安官。其他國家也有類似制度,英國在2017年推出的藍光健康框架(blwf)和2019年啟動的國家警察福利(npws),目的就是以特別法案和專項資金形式保護警察的心理健康。

施婧葳認為,未來,可以先將爭議較小的事故性精神疾病納入工傷認定。在有了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可以繼續拓寬精神疾病認定範圍。她也期待,中國能在未來制定出職業所致精神疾病的工傷認定的具體細則。否則,此類工傷認定將極難展開。

在日本,勞動行政部門採取了量化工作原因的方式,制定了心理負荷評價表,以公正、簡便、迅速地認定具體案件是否存在工作原因。

評價表中,列舉了各種典型事件的心理負荷,並對壓力做了強、中、弱的類型化規定,長時間勞動、惡劣的工作環境、人際關係、性騷擾等都屬於表格中的考慮事項。日本勞動部門據此對勞動者所遭受的壓力進行評估,如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導致壓力的綜合評估為「強」,則可以認定該勞動者的精神疾病是由工作原因引發的。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海明亦認同對職業所致精神疾病進行專門立法,制定具體的認定辦法,來救濟職業精神疾病。

他撰文指出,要實現專門立法,首先需祛除思想上的誤解:一是職業精神障礙患者自己要承擔責任。在他看來,這是制度建構漠視這一人群的重要原因。若按照因果關係標準,必將絕大多數的職業精神障礙納入遺傳和個人因素。他認為,應按照關聯性的標準來認定職業精神疾病,而非因果關係。

第二個誤解是,放開職業精神疾病的工傷認定就會失控。有人擔心,精神障礙的邊界過於開放,其治療手段有限、治癒標準模糊,如此均是問題。李海明認為,這更多是一個實踐尺度的把握問題。應通過科學立法、合理的制度配套來實現合理認定。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南方周末實習生 呂靄璐 鄧子慧

責編 錢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