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誤診,即醫務人員由於觀察檢查不周,或因專業技術水平不足,導致給出錯誤的診斷。診斷的目的在於確定疾病的本質,並隨之選擇有針對性的及時治療,使病情能夠向好的方面轉歸。一旦誤診,不但對患者的病情延誤治療,還可能因為錯誤給葯、手術等治療過程給患者造成新的疾病和損傷。
【案情簡介】
2011年5月3日,患者許某因急性腹痛到某醫院普外科治療,經診斷為盆腔炎和闌尾炎,於5月4日行腹腔鏡下盆腔膿腫清除術+闌尾切除術+腸粘連松解術。
5月6日1時40分,患者突發四肢抽搐,意識喪失,口吐白沫,持續約1-2分鐘緩解,意識恢復,經處理後有反覆發作,4時35分出現室顫,經持續搶救後仍提示為室顫,未能復律,10時15分宣布臨床死亡。
死因鑒定意見認為,患者在患有腸炎、雙側卵巢、子宮及膀胱漿膜表面積膿基礎上,符合因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死因鑒定和入院診斷毫無關聯,家屬對醫院的診斷和治療產生了質疑,於是訴諸法院,要求進一步開展司法鑒定。
【維權過程】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患者死亡原因為嚴重低鉀血症致惡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不符合因感染性休剋死亡。患者從5月3日入院至6日發生室顫前,持續為低鉀血症而無血壓下降、外周循環衰竭等休克表現,其病情變化主要癥狀是反覆抽搐發作及突發室顫,不符合休克的臨床表現。
患者在5月6日凌晨病情癥狀表現為持續室顫並反覆出現心跳驟停,符合低鉀血症所致病理過程。而嚴重低鉀對循環系統可產生嚴重危害,可引起心室撲動、心室顫動、心臟驟停而猝死。患者出現室顫時醫方給予速尿加劇病情。醫療過失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建議醫療過失參與度為61%-90%。
得出結果以後,家屬開始為許某維權。經過調查了解得知,許某5月3日入院電解質檢查提示有低鉀血症,5月5日、6日電解質檢查均明確提示嚴重低鉀血症。但是,醫方未引起重視,未及時採取措施糾正低鉀血狀態。甚至在患者因持續低鉀狀態,出現室顫的時候,給予速尿,進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存在誤治的情況(速尿對低鉀血患者有藥物使用禁忌症)。
【司法裁判】
綜合各方意見及鑒定結果。法院認為,醫療過失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一審判決廣州某醫院承擔80%的民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595240.96元。
院方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但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小律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醫學的局限性,疾病的複雜性以及醫療技術水平的差異,從臨床醫學實踐中看,醫務人員一時未能正確診斷病情的情形並不鮮見,並非一概的構成過失。但本案中,醫方根據現有醫療水平,足以診斷出患者低鉀血症,但是卻未作出診斷,診斷治療不夠及時,延誤救治,導致了患者的死亡,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小貼士】
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方面判斷誤診誤治是否構成過失:一是限於醫療機構的技術水平難以診斷的,主要根據醫院級別考慮排除診療設施不齊、醫務人員水平確實不高等因素;二是對於臨床癥狀不典型的,如病情有隱匿性的,強調醫務人員是否進行了必要的鑒別檢查;三是診斷是否符合規範,如是否需要會診或輔助檢查,醫療行為有無按照操作規範執行;四是診斷、治療是否有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