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羅敏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共吉安市委批准,吉安市紀委監委對吉安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羅敏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羅敏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持身不正、棄守職責,與他人串供,處心積慮欺瞞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組織觀念淡薄,對個人有關事項隱瞞不報,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謀取私利,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旅遊活動安排,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代為支付;損害群眾利益,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處理、職務調整、項目承接、土地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羅敏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經吉安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吉安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羅敏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吉安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 | 廉潔江西
圖文編輯 |劉琳子
審定 |賴曉春 胡曉曉
核發 |雷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