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網友發文稱,在《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進入考察人選名單》中,考生蘇某某曾因虐貓被華中農業大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7月1日,記者從平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經考察核實,根據《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公告》第一條第四點、第十點規定,該考生不符合招聘條件,取消其招聘資格。
這一結果,從事件發酵之日起,就應該在多數人的意料之中。
公眾對虐待動物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源於對生命尊嚴的基本認知。一個共識是,虐待動物的行為,早已超越單純的「個人癖好」範疇,而是涉及社會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底線的問題。心理學研究表明,虐待動物者往往具有更高的暴力傾向,甚至可能發展出更嚴重的反社會行為。因此,公眾對這類行為的敏感和抵制,並非過度反應,而是對社會安全的合理擔憂。
在此次事件中,蘇某某因虐貓被華中農業大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這一記錄本身已說明其行為的不當性。事業單位作為公共服務機構,承擔著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其工作人員的道德水準和職業操守直接影響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因此,招聘單位基於「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這一條件作出拒錄決定,既符合公眾期待,也符合事業單位的用人標準。
在相關處理獲得多數人肯定的同時,網上也有另一種聲音。
部分網友提出了一個問題:在當下缺乏專門的反虐待動物法律的情況下,類似處理的依據是否足夠紮實?
這些網友未必不認同虐待動物應付出代價,但他們想知道處理相關事件的規則在哪裡。因為在他們看來,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規則,就意味着處理可能總是跟着輿情跑,同類的事件未必有同樣的結果,也可能導致處罰失去應有的邊界。有網友進而發出疑問:假若蘇某某下一次去應聘工廠保安,是否也會因保安崗位涉及公共安全而被拒之門外?
顯然,這一事件的爭議核心,不僅在於對虐待動物行為的道德譴責,更在於如何建立一套透明、穩定的規則體系,使類似事件的處理既不依賴輿論倒逼,也不陷入「道德審判」的爭議。
一方面,規則的建立可以讓公眾清楚地知道,虐待動物的行為在就業等領域會面臨怎樣的後果,從而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另一方面,規則也為招聘單位提供了明確的依據,避免處理時的隨意性,減少爭議的產生。
實踐中不妨明確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等招聘活動中,對於有虐待動物記錄且情節嚴重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對於情節較輕的,則綜合考慮其認錯態度、改正情況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另外也有必要將申訴救濟機制納入規則之中,確保被處理者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建立透明規則的另一個好處是有助於改變處理似乎總是跟着輿情走的印象。
以往,一些類似事件的處理,往往是在輿情發酵之後才引起重視,給人一種「輿情審判」的感覺。而有了明確的規則,無論輿情如何,都能按照既定程序進行處理,讓公眾看到處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從而提升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當然,要從根本上遏制虐待動物的行為,還是需要加快反虐待動物的立法進程。通過法律的強制力,明確虐待動物行為的違法性質和法律責任,才能讓那些潛在的虐待者不敢輕易伸出「黑手」。
而在立法尚未完善之前,儘快建立透明規則不失為當下一種務實的解決之道。有了這套規則,既能有效回應公眾關切,也能為未來的立法積累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