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贇(中南民族大學)
江西贛州一公園內,四隻大型犬撕咬母女二人,引發關注。12月19日,南都記者從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獲悉,涉事狗隻已被安全約束,2名涉案者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傷者傷情平穩。 (12月19日 《南方都市報》)
母親全身有10餘處傷口,傷口最深處已見骨頭。相比於母親,3歲的女兒受傷較輕,但全身也有多處傷口。近年來,惡犬傷人事件頻頻發生。9月,浙江溫州一中年女子的臉部被狗咬傷,共縫了500多針;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區發生大型黑色犬撕咬2歲幼童事件,該幼童全身多處咬傷,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11月30日,西安西郊兩隻大狗圍着一名女子撕咬,其右胳膊和右側小腿被狗咬傷......此類事件令人扼腕嘆息的同時讓人不由得發問:誰來牽好遛狗繩?
治犬先找養犬人。養犬人未能牽好遛狗繩原因有三:其一,養犬人沒有防患於未然的意識,輕視犬類可能傷人以致造成嚴重後果;其二,養犬人不能明晰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只知「養犬」不知「拴犬」,責任意識淡薄;其三,養犬管理規定不夠完善,相關部門管理力度不夠。「遛狗不牽繩」時如若沒有出現傷人事件,養狗人是否不會受到任何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養犬人須知寵物傷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對於已採取安全措施(如拴繩、注射疫苗等)的寵物傷人,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對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是否採取了安全措施,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犬主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養犬管理法規也應當被細化完善至養狗的每個環節,從養狗辦證、打好疫苗、遛狗牽繩到犬類傷人後犬主承擔的責任,儘可能地在防範層面做到完善,使養狗人三思不牽狗繩的後果。
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養犬」也別忘了「拴犬」。在享受「養犬」之樂時,也要顧及他人與社會。養犬人需增強責任意識與法律意識,有關部門也應充分履行管理職能,防止「惡犬傷人」事件再度發生,共同構建人犬和諧的美好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