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擬對遺棄狗隻罰款2000元,每戶只能養一隻小型犬

2021年04月20日23:00:22 寵物 1795

4月20日,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濟南市政府提請審議《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兩個法規草案的議案,市公安局負責同志分別代表市政府就法規草案作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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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新華社供圖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兩個法規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標誌着這部法規已進入人大立法程序,下一步,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將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建議。

重點管理區內

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隻小型犬

《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隻小型犬;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禁止個人飼養的大型犬的身高、體長標準和烈性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飼養小型犬的,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後每年度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狗隻的,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後每年度為四百元。辦理狗隻免疫、登記時不再收取其他費用。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徵收標準的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遺棄狗隻處以二千元罰款

遛狗不拴繩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養犬均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擾鄰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狗隻,不得放任、驅使狗隻恐嚇或者傷害他人。鼓勵養犬人投保狗隻傷人責任險。遺棄所養狗隻的,按每隻犬處以二千元罰款。

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狗隻的,只能在其登記的養犬地點飼養,臨時寄養的除外。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採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時制止。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狗隻系挂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束犬鏈(繩)最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狗隻配戴嘴套或者將狗隻裝入犬籠、犬袋。違反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狗隻,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多渠道徵求意見建議

2021年4月20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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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濟南市公安局就組織召開過養犬管理規定修改聽證會,對《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有關事項進行立法聽證,其中也對一些相關問題,交流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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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濟南市文明養犬管理規定(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美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依法管理、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養犬人包括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飼養狗隻的個人,以及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的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和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狗隻登記、狗隻擾民傷人事件處置、狗隻收容留檢等工作,查處本規定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狗隻防疫監督管理,實施狗隻免疫、檢疫、診療許可、疫情監測,指導病死狗隻無害化處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患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監測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園林和林業綠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參與的養犬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轄區居(村)民委員會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狗隻免疫等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活動,引導和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組織制定居(村)民公約並監督實施。

犬業協會、寵物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文明養犬知識,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免疫和登記

第八條 本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以下簡稱一般管理區)。

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範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管理。

第九條 在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對狗隻均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任何個人和單位在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登記和免疫的狗隻,在一般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的狗隻。

第十條 個人和單位只能在其獨自佔有或使用的住宅、區域範圍內飼養狗隻,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內不得飼養狗隻。

第十一條 在一般管理區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狗隻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狗隻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明,並定期對所養狗隻進行免疫。

第十二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狗隻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

養犬人應當定期為所養狗隻接種狂犬病疫苗,在養犬登記有效期內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登記。

第十三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狗隻來源證明;

(二)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其他合法獨立居住場所證明;

(四)簽訂的文明養犬承諾書。

飼養大型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證。

第十四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狗隻來源證明;

(二)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

(三)飼養狗隻的地點和犬籠、犬舍等管理設施以及狗隻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

(四)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專職馴養人員名單。

飼養護衛工作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第十五條 辦理初始登記、免疫手續,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安部門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狗隻進行審查;

(二)審查合格的,農業農村部門對狗隻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籤;

(三)公安部門對養犬人及其所養狗隻進行登記,向養犬人發放養犬登記證、號牌和養犬手冊。

電子標籤應當載有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養犬地點、狗隻編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等信息。

養犬登記證、號牌、電子標籤由市公安部門統一制發並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養犬人辦理年度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提交養犬登記證和號牌。對符合條件的狗隻,公安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辦理登記、免疫手續。

第十七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只能飼養一隻小型犬;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個人飼養的大型犬的身高、體長標準和烈性犬的品種,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公安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各區縣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行聯合辦公,並設立便民服務點,為養犬人辦理狗隻登記、免疫手續提供方便。聯合辦公場所和便民服務點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檔案,農業農村、城管、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部門可以查閱。

第二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登記的狗隻轉讓、贈與、遺失、死亡或者遷出的,原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變更養犬地點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養犬登記證、號牌毀損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

對已辦理登記的狗隻新產的幼犬,飼養狗隻的個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內自行處理,無法自行處理的,應當送狗隻收容留檢場所按棄犬處理。

養犬人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屍,不得隨意棄置,應當委託取得合法資質的無害化處理機構處理。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外地人員攜犬來本市逗留的,必須持狗隻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簽署的動物檢疫和免疫證明,在重點管理區內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狗隻,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固定居住場所獨戶居住,且寄養狗隻已辦理養犬登記。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狗隻不得超過一隻,寄養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飼養小型犬的,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四百元,以後每年度為二百元;飼養其他狗隻的,管理服務費每隻犬第一年為八百元,以後每年度為四百元。辦理狗隻免疫、登記時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管理服務費徵收標準的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由養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和罰沒收入應當上繳財政,採取「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登記、狗隻免疫等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養犬均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擾鄰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狗隻,不得放任、驅使狗隻恐嚇或者傷害他人。鼓勵養犬人投保狗隻傷人責任險。

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狗隻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能在其登記的養犬地點飼養,臨時寄養的除外。

(二)對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離開飼養地點。

(三)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採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狗隻系挂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束犬鏈(繩)最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五)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狗隻配戴嘴套或者將狗隻裝入犬籠、犬袋。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運的士時須徵得駕駛員同意,並將狗隻裝入犬籠、犬袋。

(七)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和公園、風景名勝區、烈士陵園、廣場、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機)室、遊樂場、市場、商店、賓館、飯店、飲食攤點等公共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的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其他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但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八)不得攜犬或者放任狗隻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九)攜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的物品,及時清除犬糞。

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具備條件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可以設置專門的狗隻活動公共區域,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劃定本小區內的狗隻活動區域。

第四章 收容、留檢、領養和經營

第二十五條 狗隻收容留檢場所建設計劃由市、縣區公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設立的狗隻收容留檢場所,用於接收、檢驗和處理流浪、暫扣、沒收和養犬人自願送交的狗隻。

狗隻收容留檢場所接收流浪狗隻,應當查驗流浪狗隻的電子標識、免疫牌和犬牌等,核查養犬人的身份信息。能夠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應當通知養犬人領回。養犬人拒絕領回的,視作遺棄。不能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按照無主狗隻處理。

第二十六條 狗隻收容留檢場所應當建立狗隻領養制度。符合養犬登記條件的個人,可以領養經檢疫合格的遺棄、無主、沒收和養犬人自願送交的狗隻。

第二十七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或者許可手續。

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在重點管理區、泉水補給區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不得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出售的狗隻必須具有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動物檢疫證明和犬類免疫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發現或者懷疑所養狗隻患有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交農業農村部門檢查。

公安、農業農村部門在登記、免疫或者檢查中發現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狗隻時,有權暫扣和檢疫;對患有狂犬病的狗隻應當依法採取撲殺措施,並對犬屍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個人和單位均有權批評和勸阻,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保密。

公安、農業農村、城管、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反映重點管理區內問題的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養犬人所養狗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將傷人狗隻立即送交狗隻收容留檢場所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檢測,不得隱匿、轉移。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費、檢測費和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前款規定,養犬人隱匿、轉移傷人狗隻的,公安部門可以暫扣狗隻,並按每隻犬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和第十二條未辦理初始登記或者年度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隻犬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狗隻;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按每隻犬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遺棄所養狗隻的,按每隻犬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放任、驅使狗隻恐嚇或者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項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狗隻,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的,沒收狗隻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對狗隻進行免疫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動物防疫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實施處罰。

農業農村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部門。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對攜犬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道路、廣場上從事犬類交易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城管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個人,因違反本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狗隻,其五年內不得飼養狗隻。

第三十六條 阻礙養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原標題:每戶只能養一隻小型犬,遺棄罰2000元!濟南養犬新規草案來了)

來源:齊魯晚報、@齊魯晚報、網友評論、濟南市公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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