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分析

第一章 我國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立法保護

非婚生子女,生活中常指非法定夫妻所生子女。在我國 2020 年最新頒佈的《民法典》中雖然提到了「非婚生子女」並以立法形式明確了其法律地位,但並未對它的概念進行明確、具體的介紹。學界普遍的認定標準是根據子女出生時生育雙方,即其生父和生母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進行認定。根據這一概念,包括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男方或女方已有合法婚姻關係與另一方發生婚外情致使女方懷孕所生子女(包括男方或女方有一方處於婚姻關係中或雙方處於不同的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處於不合法婚姻狀態下所生子女以及違背女方意志強迫其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所生的子女,都屬於非婚生子女。四

我國古代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歷史發展

我國古代的繼承製度主要分為財產繼承和身份繼承。相對於財產繼承,身份繼承更受到人們的重視。這與我國的歷史文化背景密切相關。古代家族中舉行的重要儀式如居喪和祭典都只能由嫡長子完成。在這一背景下,身份繼承尤為重要也只有嫡長子才能從直系長輩處取得家族宗桃繼承權,在其有疾或身故等無法繼承的情況下,才能由庶子中的長子繼承,

其他子女無權參與其中。而無權參與其中的子女就包括古代的非婚生子女。古代婚姻制度與現在不同,子女的分類可細化為嫡子、庶子、婢生子以及奸生子。根據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判斷,古代丈夫的妾室所生庶子依據現在的認定標準,也應與丈夫正室所生嫡子一併歸屬於婚生子女。

所以剩餘的婢生子和姦生子才是本文所要關注的古代「非婚生子女」婢生子,是指男方與家中奴婢所生子女,而奸生子則是因古代稱男女雙方無婚姻關係發生性行為為奸,所生之子即為奸生子。前者類似於現在非婚生子女中子女出生時,生育雙方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一類,婢生子還是有可能因其母成為男方側室而轉變為庶子,即父母結婚使其成為婚生子女。故地位明顯高於奸生子:奸生子是完全沒有身份繼承權的,地位處於所有子女中的最底層。

在財產繼承方面古代一般實行均分財產,這種諸子均分的財產繼承製度,不同朝代的規定雖有出入,但大體相同。例如在《唐律疏議·戶婚律》中規定:「應分財物與田宅者,兄弟均分。」四而宋律將其規定為:「諸應分財物及田宅者,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保護

兄弟均分。」四此一項,唐律與宋律並無差別。明代對此則有些許差別:「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四可見,明代在唐律和宋律的基礎上,更加細化了相關規定,以立法形式明確了「兄弟」一詞的含義和範圍,即在財產繼承方面:嫡子、子、婢生子無論是繼承順位還是繼承份額都是相同的,平均分配財產。由此,我們還發現了一點,就是各朝代的諸子均分財產繼承製度,都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奸生子的財產繼承權,直接導致了奸生子的財產繼承權無法得到保障。

對此,唐朝宋朝的做法是,只在奸生子的入籍方面有所規定對奸生子的財產繼承權並不作出明文規定。奸生子因其存在本就不受社會認可,又無立法支持,在實際案例中,若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生父財產,都會被駁回,不予承認其財產繼承權。而在其後的朝代中,奸生子的財產繼承權雖然有所限制,但還是以立法形式明確其繼承資格。如元代對財產繼承的規定為嫡子四庶子三,奸生子、婢生子各一四。明朝清朝則規定,財產繼承由嫡子、庶子、婢生子均分,奸生子僅享同比例的半數財產份額。[「如《大明令》規定:「奸生之子,依子數量予以半分」。清朝還規定了只有在沒有其他優先順位的財產繼承人時,才由奸生子繼承所有遺產。

然而,即使明朝、清朝分別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了奸生子的財產繼承權和相應的財產繼承份額,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因中國古代受傳統禮教影響過深,對非婚生子女,尤其是這種奸生子的思維偏見還是根深蒂固。呵即使元、明、清相較於唐宋兩朝已有意識的在法律條文中對奸生子的財產繼承權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當時的法律權威性和強制性遠不及現在,大部分家族在財產分配上還是會無視奸生子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剝奪其應有財產份額,立法保護成效甚微。

另外在財產繼承方面,還表現出了嚴重的男尊女卑。現在的子女無論婚生與否在財產繼承上,並不會因性別而有所差異。

但在古代,即使婚生子女也會有所不同。唐朝以前女子繼承偶也有之,但無立法保障。直到唐代,隨着當時女子地位的提高,才將女子繼承權寫入法律,開啟了女子繼承權保障的新篇章。口女子在財產繼承方面根據婚姻狀況進行分類為: 在室女、出嫁女以及歸宗女在室女作為未出嫁女子,是有合法財產繼承權的,所繼承的財產就是其日後出嫁時的嫁妝。但財產份額上,並未體現出「諸子均分」,僅同比例的半數。《宋刑統》中記:「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

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只有戶絕(一戶之內沒有子嗣)的在室女才能繼承所有財產。《唐律疏議》中規定:「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女。」而出嫁女因其已經分過應得嫁妝,所以除非是戶絕的情況,否則不再參與父家的財產繼承。《宋刑統》中日:「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材、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餘併入官。規定了出嫁女特殊情況下(戶絕)享有部分的財產繼承權。不同於以上兩種女子.歸宗女是指有過婚姻但由於丈夫身故或離異等原因又回到自己父母家生活的女子,其財產繼承權利在宋朝初期與在室女相似,但後又有所調整。


《宋刑統》規定:「今後戶絕者,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的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處分。」即只有脫離夫家時未分得財產且當時父母家尚未戶絕的歸宗女才能與在室女享有同等的財產繼承權,繼承全部財產。但這一財產繼承份額在宋朝後期又被減低了。由此可見,古代在財產繼承中性別差異導致的不公平現象才是最嚴重的。婚生女子尚不能與男子享有同比例的財產份額,更何況是非婚生的女子。


綜合來看,在古代的所有財產繼承人中,非婚生子(主要指奸生子)相對於婚生子而言處於劣勢,同樣處於不利地位的還有女子。即使隨着時代的進步,朝代的更迭,立法者已經逐漸有意識的重視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保護問題,但由於各方面因素,即使以立法形式明文規定,也未能有效的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而在這所有應繼承財產的子女類別中,處於最底層的是非婚生女子.


、我國當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立法現狀

我國 2020 年最新頒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一法律規定確立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不應因其父母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而被否認,非婚生子女更不應承擔由其父母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導致的不利法律後果。《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