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法治從這裡走來(75)| 依法明確逮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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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逮捕權限


古田會議紀念館內,館藏着一份閩西代英縣聯賓區「1933年12月新進犯人判決考察表」,其中列明了犯人的「犯罪摘要」以及「何時何地送來或捕來」,從中可以了解當時執行逮捕的制度源流。




根據1932年1月27日發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組織綱要》規定,政治保衛部門是逮捕權限的主體,具有無條件逮捕權。政治保衛分局負責立案、偵查、逮捕和預審,然後以原告人資格向法庭提起公訴。《綱要》也列出了一些特殊情況,如第九條提到:「政府其他機關、共產黨部、青年團部及一切革命團體均不得自行拘捕審訊……除非緊急情形,如發現反革命分子或其組織已定有暴動或逃跑時,得由其他機關乃至群眾自動的將其拘送保衛局,但也只限於拘捕為止。」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

政治保衛局組織綱要》


蘇維埃肅反委員會是集公檢法三種職權於一身的蘇維埃地方臨時政權的專權機關。依據1932年12月中央執行委員會發佈的《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規定:在建立了蘇維埃政權已有6個月,但未設立國家政治保衛局分局或特派員而只設立了肅反委員會的縣和區,如果發現了反革命案件,縣、區肅反委員會必須得到國家政治保衛局省分局的同意後,方可逮捕犯罪分子


國家政治保衛局舊址


在反革命派已在組織暴動,或該區域與省蘇的中間被白區隔斷,或在反革命分子易於逃跑的赤白交界的地方,或在敵人進攻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來不及報告或無法報告國家政治保衛局省分局,而已經掌握了充分證據的縣、區肅反委員會,有決定逮捕職權。



同時規定:在新發展區域,即在蘇維埃政權建立不滿6個月的縣、區肅反委員會,當地群眾與地主豪紳的鬥爭處於十分緊張的時候,縣肅反委員會和特別指定的區肅反委員會,在取得縣或區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的同意之後,有決定逮捕、審訊反革命分子之權。



有效打擊犯罪分子


為了提高司法效率,1932年6月起,裁判部中的檢察人員「發覺有犯法的行為,如必須預先逮捕,然後才能檢察的案件,檢察員有先逮捕犯法的人之權」,但是「執行逮捕刑事犯,必須得到庭長批准,逮捕後之刑事案犯交待審處看押,並將所搜集之材料送交預審科」。



關於軍隊中的逮捕權限,1932年2月1號發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指出:「各級指揮員政治委員若發現軍隊中有犯法行為的證據,可以將犯人實行逮捕,送給軍事檢查所去檢查」。



隨着第五次反「圍剿」形勢日益嚴峻,一些反革命分子活動猖獗,1934年4月8號發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擴大了逮捕職權,規定「區保衛局特派員、區裁判部、區肅反委員會、民警局、勞動法庭,均有捉拿反革命及其他應捉拿的犯人之權,過去關於區不得上級同意不能捉人的規定,應廢止之」。同時規定:「當緊急時候,鄉蘇維埃與市、區蘇維埃,鄉革命委員會與市、區革命委員會,只要得到了當地革命民眾的擁護,均有捉拿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要犯人之權。捉拿後分別送交區級肅反裁判機關」。


肅反委員會的書信


逮捕職權的明確有效地健全完善了中央蘇區司法制度,為此後進一步規範的司法程序提供了有效借鑒。


共和國法治從這裡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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