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相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濫用信息優勢、泄露內幕信息的案件時有發生,禁而不絕。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今天「保密觀」介紹的案例里,趙某非法獲取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借款進行股票交易,不但沒有盈利反而虧大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借錢炒股,虧損近1千萬元
2016年下半年,A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因公司主營業務持續萎縮,意欲轉讓股權,與他人達成初步轉讓協議。上述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內幕信息。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長期熱衷投資的趙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積極聯絡接觸,非法獲悉上述涉案內幕信息。隨後趙某向他人借款,集中買入A公司股票400餘萬股,累計成交金額超1億元,一度成為十大流通股股東之一。後A公司控股股東未實際完成股權轉讓,趙某因內幕交易虧損近1千萬元。2020年10月,證監部門對趙某作出行政處罰。2022年12月,趙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主動投案並認罪認罰。
趙某的辯護人稱,趙某並非證券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專業人士,對金融法律專業知識了解不夠,對內幕交易的法律後果認知不足,才一時糊塗犯錯。趙某非但沒有獲利,反而虧損近1千萬元,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較好的認錯知錯態度,請求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利用非法獲悉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但趙某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可減輕處罰。趙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趙某雖然未從內幕交易中獲利,但根據其犯罪情節,應當在判處自由刑的同時並處罰金刑。綜上,法院判決趙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投行負責人內幕交易虧損530餘萬元
這並不是唯一一起內幕交易不賺反虧的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翻車」的是光大證券原投行總經理。
2024年,證監會披露一張罰單,光大證券時任投行部負責人趙遠軍因違規買賣證券和內幕交易「星星科技」兩項違法行為,被處以460萬元罰款,並執行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調查顯示,趙遠軍曾深度參與「星星科技」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從趙遠軍涉案賬戶交易「星星科技」情況來看,該賬戶實際獲利情況為虧損,共虧約532.58萬元。
證監會指出,趙遠軍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最新消息,法院將於今年5月26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趙遠軍與證監會處罰類一案。
截圖來自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合力打擊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違反了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影響證券價格客觀性和其他投資者判斷,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面對內幕信息泄露的嚴峻挑戰,需要多方合力,加強信息保密和監管力度。
加強打擊力度。有關部門通過依法從嚴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加大違法成本,強化震懾效應,切實維護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保障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2月21日,最高檢與證監會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表示對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犯罪保持高壓懲治態勢。
增強保密意識。強化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仍然是嚴防內幕消息泄露最基礎的防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應嚴守信息披露規則,防止將內幕信息主動或被動泄露給親屬、利益相關方、關聯方。相關人員應深刻認識到,內幕信息是不能說的秘密,內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紅線。
做好技術防範。科技的飛速發展使得內幕信息的傳播渠道愈發多樣化,從面對面交流到社交軟件等,都成為信息泄露的潛在風險點,給監管工作帶來挑戰。監管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
(文中部分資料來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