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逼男友簽百萬「分手費」,起訴被駁回

2025年06月01日08:00:20 情感 4947

前段時間,「男子被女友逼寫百萬借條未還被起訴」衝上熱搜:陳某以死相逼前男友趙某寫下100萬元借條,分手後竟訴至法院追討……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補償,用欠條當「分手費」憑據,這錢能要到嗎?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回答了這個問題。

  法院查明,陳某與趙某曾系男女朋友關係,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陳某想從趙某處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趙某寫借條作為憑證,甚至以死相逼。無奈之下,趙某與陳某簽下《借款協議》,載明趙某向陳某借款100萬元。然而,此後趙某並沒有實際支付款項。分手後,陳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償還「債務」。

  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請求被告趙某支付100萬元借款的基礎是兩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庭審中,雙方均承認該協議是被告為了分手,向原告承諾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該協議雖然用的是「借」,但兩者實質上並不是正常的借貸關係,而是附條件的贈與,即被告以原告與其分手為條件而成立贈與合同。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雙方並不存在借貸事實,借款協議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法律關係。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要挾為目的的「借條」反證自身違法

  這場情感與法律交織的鬧劇,不僅撕開了親密關係中的「信任偷襲」傷疤,更暴露了以「分手費」為名的情感勒索亂象。那麼,法律如何為道德與契約劃界,情侶又該如何警惕「借條陷阱」,如何把握法治社會下的情感博弈規則?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借款協議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法律行為。被告反悔,不支付該筆款項這一行為屬於社會道德範疇,不宜通過現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無資金交付即無法律效力。因為,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不僅要有借條、欠條、借據等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當事雙方以借款協議這一形式約定的「分手費」系「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雙方並不存在借貸的合意,亦沒有實際的借款交付。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協議雖名為「借款」,實為趙某以分手為條件的贈與承諾。然而,贈與合同在財產轉移前可撤銷,且本案中贈與條件違背公序良俗,趙某依法有權拒絕履行。

  近年來,「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訴求頻現,部分當事人試圖通過借條、欠條將情感損失貨幣化。然而,此類協議往往因缺乏合法性淪為「法律白條」,甚至衍生敲詐勒索等刑事風險。

  本案中,陳某以自殺為要挾的行為,折射出部分人在情感破裂時通過極端手段獲取控制權的心理。有心理學專家指出,情感勒索者常利用對方的愧疚感或恐懼感達成目的,但法律絕不縱容此類行為。

  在生活中,很多人以為「白紙黑字」即具法律效力,易陷入「有借條必贏」的認知錯覺,忽視借貸事實的核心地位。為此,司法機關需強化對借貸糾紛的背景審查,對虛構債務、脅迫簽約等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加強普法宣傳,幫助當事人釐清權利義務邊界,引導公眾理性處理情感糾紛,破除「以錢補情」的認知誤區。

  案件曝光後,迅速衝上各大熱搜,網絡討論不斷,有人說:感情不是買賣!法律終於給「情感綁架」踩了剎車。也有人追問:女方明顯是敲詐,為何不追究刑責?也有理性分析者:無論男女,利用情感索取財物都應被抵制。

  「此案的價值在於進一步明確『公序良俗』優先於私力救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裁判範本。」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浩認為,萬寧這起「百萬借條」案,撕開了親密關係中最不堪的一面:當愛情淪為算計,當誓言化作欠條,法治成為守護人性底線的最後屏障。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有兩條:第一,借條若脫離真實交易背景,反而可能成為舉證自身違法的證據。第二,真正的文明社會,既要尊重情感自由,更需以法律之力遏制人性之惡。唯有讓每一份協議回歸誠信本質,讓每一次分手留有體面餘地,方能構築健康的情感倫理與法治生態,讓法治成為情感世界的「定海神針」。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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