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
孩子隨女方生活。
男方要求探視孩子,
被女方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誰,
現任丈夫視如己出」為由反對探視,
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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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帥與小美調解離婚,約定2歲的兒子小明由小美撫養並自願承擔撫養費。小美再婚後攜小明組建新家庭。小帥定居外地,在小明出生及1歲時有過陪護與探望,離婚後就再未支付過撫養費且長期失聯,2022年小帥要求探視被小美拒絕。
2025年,小帥遂訴至沅江市法院主張探望權,要求每周探視及寒暑假共同生活。
小美稱小帥離婚後未履行撫養義務且未探視,構成遺棄;小明現隨其再婚家庭生活,視繼父為生父,不知道小帥存在,強制接觸將造成心理衝擊。
小帥則稱離婚後一直無法聯繫上小美,只能通過聯繫小美的家人了解孩子的情況,並表示過曾多次要求探視,但被小美拒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雙方離婚後,小帥作為不直接撫養婚生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小明的權利,小美有協助的義務。小美所述其現任丈夫視小明為己出,小明一直視繼父為親生父親,現家庭融洽,小明生活美滿,也是法院所期待看到的結果。小美擔心小帥的探望會破壞這種關係,雖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小美應明白父母子女的親緣關係是不可人為阻斷的,不讓兒子知曉親生父親的做法並不必然有利於孩子的身心發展。隨着孩子的成長,知曉真相後可能會對自己的父母產生誤解,反而不利於未成年人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
小美所述關於小帥未支付撫養費問題,因離婚時明確約定撫養費由小美承擔,故不構成遺棄,亦非中止探望權事由。法院認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有賴於父母雙方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共識,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努力減少因大人分歧給孩子造成的傷害。
從孩子未來的教育、生活等方面出發,多一份愛多一份保障,現小帥明確表示要求探視的意願,且無法定阻止事由,法院綜合小明生活環境、學習情況,考慮到其對生父小帥仍為陌生,需給予其一定接受時間,對其要求探視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小帥要求長時間將小明帶離居住地進行探視的方式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帥自2025年7月起於每月的第一個周日在小明居住地(或雙方協商的其他地點)探望一次,小美應予配合。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案件已生效。

探望權不僅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責任。探望權的行使應充分考慮孩子的年齡、生活環境、心理狀態等。探視子女,不是簡單的相見,更是心靈的溝通和情感的交流。
當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確定探望權如何行使時,會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以子女本位為出發點進行裁判,兼顧有利於探望權行使的便利性,確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方式探望子女。在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雙方都應遵守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尊重孩子的意願和感受,讓孩子在充滿愛的環境中茁壯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來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戴明傑、劉旭東
編輯: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