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的經濟往來紛繁複雜,轉賬、贈與、借貸等等,分手後該怎麼處理?有不少人還為此撕破臉,鬧上法庭。
近日,巨野法院龍堌礦區法庭員額法官董滕飛就審理了一起發生在戀愛同居期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小紅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小明和小紅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支付寶和微信賬戶之間均存在多筆互相轉賬,金額大小不等,小到十幾元,大到幾萬元。2022年1月16日,小明為小紅出具39萬元收條和欠條各一份,收條內容為小明於該日收到小紅現金39萬元,欠條內容為小明於該日欠小紅39萬元,還款期限為一年,違約金26000元,利息為月利率3.9%,且小明在出具欠條、收條時錄製了視頻。後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小紅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小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明償還借款39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小明辯稱,原、被告為戀愛同居關係,被告出具欠條是為了維繫與原告之間的戀愛關係,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合意,原告也並未實際將款項給付給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小紅提交了涉案欠條、收條、視頻等證據,收條載明小明收到現金39萬元,小紅未提交當日支付小明現金39萬元的證據。
如果涉案款項是對之前借款的結算,則應由小紅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小紅所提交的支付記錄均為微信或支付寶轉賬,相關數額與欠條數額不一致,且小明也多次向小紅轉賬。小紅主張雙方戀愛同居關係於2022年1月16日結束並由小明出具欠條,但雙方此後仍有4筆微信轉賬往來,與小紅述稱相矛盾。
小紅所提交的微信、支付寶轉款記錄,轉賬筆數較多,小至幾十元,大到上萬元,該支付方式不符合借款交易習慣。小明辯稱出具案涉欠條是為了維繫與小紅之間的戀愛同居關係,且小紅認可雙方當時為戀愛同居男女關係。綜合上述情況,小紅主張雙方存在39萬元的借貸關係,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舉證責任沒有完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對小紅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小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民間借貸案件,認定民間借貸,需要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交付借款,也就是說要證明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請求,出借人同意並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
愛情不需要用金錢來證明,情侶之間請不要隨便以出具借條、欠條等形式表達忠誠、愛意或補償,避免分手後產生不必要的債務糾紛。同時,為避免糾紛,戀人之間的借貸,也應出具借款憑證,保留好取款、轉款等依據,以證明借貸事實。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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