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母子溺亡的事情,其實要釐清學校老師有沒有責任,其實是非常清晰的。
國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常清楚。
只要完全依法依規來看,其實是沒有爭議的。
釐清責任,對於將來教師的依法依規執教,也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首先,學生帶手機去學校,就是違反國家規定的。
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里明確指出:
中小學生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
確有需求的,須經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進校後應將手機由學校統一保管,禁止帶入課堂。
家長讓學生把手機帶到了課堂,不管家長是否知情,都是家長和學生一方犯錯在先的。
其次,教師做學生犯錯後,聯繫家長帶學生回家反省,也是合法合規的。
教育部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條例明文規定,對於犯錯的學生:
可以給予犯錯學生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
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也就是說,學生帶手機入校,老師讓家長帶學生回家反省。
是合法合規的,是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懲戒措施。
這一點,其實是沒有爭議的。
還有,溺亡母子,實際上是回到家之後,在吃晚飯時發生衝突,孩子一時激憤離家跳河的。
母子倆是在餐桌上發生口角,孩子衝出家門。
而當事人在網絡上,似乎根本沒有提及最重要的這一點。
學校的監控錄像雖然全程聽不見聲音,但明顯沒有發生衝突。
這一點有其它學生和老師也可以作證。
所以已經說明,老師的處罰是合規的,是無責的。
孩子的激憤跳河,還是家庭原因。
事發之後,有關單位給了十四萬的所謂人道主義賠償,我不知道這個有什麼依據。
只知道當事人是非常不滿意的。
發生這樣的事情,對每一個當事人來說,都是很痛苦的事情。
我估計當事老師應該也會非常痛苦。
我覺得,發生這種不幸的事情,我們的討論的主要方向,應該是父母應該如何對待犯錯的孩子。
在現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教育孩子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作為家長也應該不斷學習,不斷改進自己的育兒理念和方法。
現在老師都早已經不能體罰學生,不能辱罵學生。
所有的老師,都在不停的更新自己的教育教學理念,以適應不停變化的形勢。
所有的老師們都在不斷學習,不斷改進自己的教育教學方法。
我們的孩子,也不再是多年以前,對父母言聽計從百依百順的孩子。
社會輿論導向的不同,孩子們所接觸的信息的變化。
家長也不能再沿襲老一輩的簡單粗暴的教子方式。
必須要努力學習新時代的育兒之道,趕上時代的發展變化。
做父母,其實也是一場漫長的修行。
在養兒育兒的過程中,你會看到當年的自己。
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是在養兒育兒的過程中,一步步成長成熟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