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堅持黨的領導,把准辦學方向
黨的領導是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法律規定,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明確公辦幼兒園的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幼兒園工作,民辦幼兒園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的規定確定。
第二、堅持公益普惠,明確屬性定位
法律規定,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確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規定國家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同時,明確對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傾斜,以及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特別保障。
第三、堅持政府主導,完善保障機制
辦好學前教育,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強化政府責任,規定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完善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學前教育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責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學前教育,同時完善了幼兒園規劃和舉辦機制。健全投入保障,規定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明確學前教育財政投入、財政補助經費的分擔機制。
第四、堅持兒童為本,提高保教質量
學前教育法凸顯兒童中心,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強調要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鼓勵引導學前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保障教育權利,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適齡兒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規範保教活動,強調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衛生保健管理等工作。
第五、堅持教師為基,提升隊伍素質
強國必先強教,強教必先強師。明確資質要求,規定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加強人員配備,要求制定教職工配備標準,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聘用管理,規定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強化待遇保障,規定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要求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明確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加強培養培訓,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六、堅持依法治理,強化監督管理
學前教育法着力健全治理體系,推動提升治理能力。明確設置要求,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進行法人登記;發生變更、終止的,應當提前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妥善安置在園兒童。加強安全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依法保障學前兒童與幼兒園安全。加強收費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建立定期調整機制,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加強質量評估,要求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保育教育工作等進行督導;完善幼兒園質量評估標準,健全幼兒園質量評估監測體系。此外,專章規定了各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強化制度剛性。
來 源 |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 微言教育,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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