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依託互聯網生存的各大軟件程序已經成為不少企業的核心組成部分,個性化推薦也開始為每一個用戶生成專屬的個人清單。
大數據殺熟也是在個人清單中開始應運而生。
那麼,針對這樣的行為法律又是如何規定和研究?
大數據「殺熟」,是指企業或服務提供商使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識別用戶的消費能力和需求,從而將不同的價格或服務提供給不同的用戶,獲取更高的利潤。具體表現為同一商品在不同用戶的交易界面顯示的價格不同,且老用戶高於新用戶,會員高於非會員,甚至同一商品在不同手機上顯示的價格也存在差別。
實際上,本質上這是一種差別定價的行為,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分析和預測,針對不同用戶的特徵進行精確的刻畫,對於相同的商品或服務為其「量身定製」收取不同的價格。
大數據「殺熟」行為的關鍵要素不是價格之間的差別,而是通過利用了老用戶對於平台的信任及消費習慣等因素,隱藏他們與其他用戶之間的價格差異。
而大數據「殺熟」行為由於對消費者實施差別定價,侵害了消費者的諸多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隱私權、後悔權、知情權以及自主選擇權等多項權利。
那麼,大數據殺熟的行為到底指的是什麼?
大數據殺熟的概念是正在2018年正式在國內互聯網上盛行,含義是指對於同一的商品或服務,新用戶的價格更低,老用戶的價格則略高,當消費者在同一個平台上消費時,由於新用戶和老用戶之間的差異,他們可能會受到不同的待遇。這顯然是對消費者的歧視性待遇,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等諸多合法權益。
自然地,大數據殺熟出現的場景便是在互聯網之上,主要針對的用戶是老客戶,即長期或頻繁使用同一應用程序並且不太關注他們購買的商品價格的變化的用戶。
通過分析用戶過去的消費數據等個人信息,實施差別定價行為,從而使老客戶的實際消費價格高於新客戶的實際消費價格。互聯網平台濫用算法技術,在追逐利益的同時侵犯消費者的相關權益,儘可能多的從消費者身上獲取利潤。
與此同時,互聯網平台獲得越多消費者的信息,對用戶「畫像」刻畫的越全面,平台從消費者處獲得的剩餘價值就越多。
在此基礎上,便形成了真正的「價格歧視」。
那麼大數據殺熟的行為又是如何產生的?
大多數互聯網APP要求用戶在註冊的時候選擇《同意服務協議》選項。協議通常包含「必要信息」和「相關信息」等模糊術語,並且必須在點擊「同意」選項之後才能使用。
消費者一旦同意,即意味着消費者接受平台的所有條款,這當中便包括了一些較為模糊的條款。而互聯網平台利用算法技術的隱蔽性特徵,非法操作用戶的個人信息。
另外,對消費者「畫像」精準刻畫是大數據「殺熟」的關鍵技術。其本質上是應用算法技術對收集到的大量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理。
互聯網公司更多的是通過大量的用戶數據的沉澱和分析,構建「用戶畫像」,然後向用戶提供差異化的商品和服務推送。
加上當下大部分互聯網平台交易均在線上進行,因此大數據「殺熟」行為具有的得天獨厚的良好隔絕環境。消費者在互聯網平台進行交易時,其面對的僅僅是自己的電子設備,也只能看到平台針對其個人提供的價格和優惠信息。
對於他人的信息卻知之甚少,因此也很難發現自己被差別定價。在實際操作中,平台甚至通過針對同一商品給予不同用戶不同金額的補貼來進行差別對待,這對於被互聯網平台隔絕的用戶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很難被發現。
但實際上,因為大數據殺熟的存在,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第二十條明確,經營者具有真實、全面告知的義務。對於那些可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購買意願的真實信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其中,商品的價格是影響其判斷的關鍵一環。
另外,因為大數據殺熟通常在用戶的個性化清單當中出現,所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但隨着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在延續傳統方式的基礎上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徵。一是具有了虛擬與現實的交互性。
消費者在網購的過程中通常是無法直觀的感受到其購買的商品的,其通常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平台產生交易意向。這種交易形式具備了傳統交易所不具備的虛擬與現實的交互性。二是主動與被動相結合性。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目的在於通過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推薦,以遏制大數據「殺熟」行為。但是,該規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也不能完全概括大數據「殺熟」行為的內涵。
其原因主要在於:首先,對消費者提供個性化的推送與大數據「殺熟」行為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大數據「殺熟」的本質是通過大數據對消費者「畫像」的刻畫,使消費者在購買同一件商品時,老用戶的價格要高於新用戶。
事實上,因為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各個部門的監管不到位使得大數據殺熟的行為到處泛濫。
大數據「殺熟」作為複雜的侵權行為涉及了眾多領域。因此,為了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需要多個部門相互配合,協調處理、聯合執法。
我國目前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是經營者肆無忌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國對於大數據「殺熟」行為的監管大多處於被動模式,監管部門很少會主動監督互聯網平台的差別定價行為,涉及到的案件通常都是來自於消費者的投訴。這種被動的監管方式對經營者產生威懾力弱。
另外,在互聯網之上,因為大數據殺熟的專業性較強,所以我國目前針對該行為缺乏專業監管技術人員和專業人才隊伍,這使得在對於大數據「殺熟」行為的監管方面存在監管力度不足、監管有效性難以實現等困難。
不過,因為《電子商務法》的出台,我國互聯網平台的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當然,仍舊存在一定的漏洞。
互聯網平台自律性較差是大數據「殺熟」出現的原因之一。平台以利益至上的觀念,利用隱蔽的技術手段,讓本就對價格波動不敏感的消費者蒙受被差別定價的損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平台經營者濫用算法權力,在與消費者交易中獲取消費者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
並且,平台會在消費者註冊時要求其勾選《隱私政策》等格式條款,如若消費者拒絕,則無法正常使用該平台。
同時,平台還運用算法技術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取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使消費者成為其獲取信息鏈條上的重要一環。
不過縱使有所出台相關政策,消費在維權方面仍舊存在一定不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規定了消費者的損害求償權。但是,根據現有規則,大數據「殺熟」的求償權還是較難保證。根據上文劉某訴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可以發現,現有司法實踐中,對於大數據「殺熟」行為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我國民訴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另外,即使有人經受大數據殺熟,但維權意識仍舊薄弱。尤其是來自農村或者年紀較大的消費者,辨別能力較弱,法律意識淡薄,即使知道自己的權利受損,也不知道該找哪些部門投訴維權,只能任人宰割。
傳統的救濟途徑缺乏針對互聯網案件的針對性,由於大數據「殺熟」案件涉及到的算法技術具備較強的專業性,因此需要更專業的平台進行審核處理。所有急需為此類案件提供一個專業的糾紛解決平台。
這便需要相關部門加強行業自律並設置相關的投訴平台,以保證消費者的核心利益。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實現算法技術公私領域的全方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