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存儲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也是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當前,我國立法並未對個人信息存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面對個人信息存儲這一難題,可以通過法哲學的視角對其進行分析和理解。
在此基礎上,從個人信息主體、數據處理者、數據管理者等角度,對個人信息存儲的法理基礎進行探討,並從法哲學視角對當前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被大量收集並加以處理,這已成為一種社會普遍現象,對個人、社會和國家的發展都帶來了巨大影響。
在個人信息被收集處理後,如何進行存儲成為了一個現實問題。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存在「過度收集」「非法使用」等情形,導致個人信息被不當利用和泄露。
在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與傳統的物質要素相比,數據要素具有更高的流動性、無形性和價值性等特徵。
面對數據時代的挑戰,我國法律已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法理基礎和法律體系,在具體實踐中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
個人信息存儲的基本理念
法律制度的建立,總是以一定的價值觀念作為其理論基礎。當前,個人信息保護存在兩種基本理念,一是強調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是強調個人信息存儲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從立法角度看,這兩種理念也可以理解為「數據自決」和「數據控制」這兩種基本理念。
具體來說,「數據自決」理念主張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應當基於當事人的自主意志,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進而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如何處理其個人信息。
「數據控制」理念主張國家應當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活動進行有效監督,並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個人信息的控制。
從法哲學角度看,兩種理念其實都是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
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信息主體是個人信息處理的實際參與者,是個人信息存儲的最終受益人。因此,我們有必要先了解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總則》《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信息主體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同意權。自然人有權知曉並同意其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對自己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承擔責任;
(2)知情權。自然人有權知曉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及其結果;
(3)刪除權。自然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刪除其個人信息;
(4)查閱、複製權。自然人有權查閱、複製其個人信息;
(5)更正權。自然人發現其個人信息錯誤的,有權請求數據處理者予以更正;
(6)刪除權。自然人在其個人信息被收集和處理之後,有權要求數據處理者予以刪除或者匿名化處理。
數據處理者的義務和責任
個人信息的存儲依賴於數據處理者,的義務和責任直接關係到個人信息存儲的質量和安全。
在這個意義上,數據處理者就是數據存儲的管理者。在網絡社會中,個人信息的存儲不可避免地會與數據處理者產生聯繫,在此基礎上,個人信息主體對其享有請求權,即要求數據處理者提供相應的服務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都對數據處理者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是原則性、概括性的。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有大量針對數據處理者的規範。
在法律責任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數據處理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承擔何種責任。這一問題直接關係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實際效果和個人信息存儲的質量。
數據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從法哲學角度分析,個人信息存儲的法理基礎在於對個人信息主體與數據處理者之間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的保護,這種保護的實現需要法律規範的指引。
從我國立法來看,我國目前法律對個人信息主體和數據處理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雖然《民法典》在人格權中設置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但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分配這兩項權利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35條規定了數據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但這一條款仍有爭議。
其爭議焦點在於個人信息主體和數據處理者之間到底是一種什麼關係,從法律角度看,這兩種關係屬於不同的權利義務。
換言之,法律對此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可能是導致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爭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明確數據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
對當前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個人信息存儲問題的反思與建議
在我國,雖然已有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其中並未對個人信息存儲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而個人信息存儲問題是當前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筆者認為,只有從法哲學的視角對個人信息存儲這一難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本質內涵和解決思路。
通過對法哲學的分析,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個人信息存儲問題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其一,缺少對個人信息存儲這一難題的專門立法;其二,在個人信息存儲方面,缺乏對個人信息主體、數據處理者、數據管理者等相關主體在存儲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規定;其三,缺乏對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本身的系統性、完整性研究。
結語
通過法哲學對個人信息存儲問題進行分析和思考,可以發現,個人信息存儲是一個涉及個人信息主體、數據處理者、數據管理者等多方主體利益的複雜問題,這一問題也是當前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我們在對個人信息存儲的法理基礎進行探討時,應該將個人信息存儲問題視為一種權利,而不僅僅是一種法律義務。
我們需要從法哲學視角來對個人信息存儲進行研究,通過對該問題的深入分析,明確個人信息存儲的權利屬性、權利邊界等基本問題。
在此基礎上,我們也需要從法哲學視角來審視當前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在相關立法中,應該將個人信息存儲作為一種權利加以規定。同時,立法也應該從維護個人利益出發,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存儲的義務主體。
此外,立法還應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存儲的救濟途徑。在相關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應嚴格審查個人信息存儲案件中所涉及的證據效力、法律適用等問題。
只有通過法哲學視角對個人信息存儲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才能更好地解決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