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資質,當天提車,
首付2999元起開新車……」
不少消費者會通過
「分期支付」的方式購車,
但很多人未必清楚
「貸款買車」和「融資租車」的區別,
若是中途還款中斷,
車輛所有權又到底歸誰?
來看今日案例。

2021年4月,在某汽車租賃公司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張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購買該公司奔馳A200L運動轎車時尚型一輛,購買價為219800元。
隨後,某汽車租賃公司與張某在該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與保證合同》。雙方約定,由某汽車租賃公司為張某購買該車輛,購買價為219800元,並回租給張某使用。租金總額包括融資成本及融資費用總額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式為委託扣款,滯納金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額的萬分之五。
2021年5月起,張某開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計62217元之後,張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車租賃公司多次催收無果後,於2023年4月將對方起訴至邵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剩餘租金、滯納金、律師費等共計204561元,並判令某汽車租賃公司對該奔馳轎車的拍賣、變賣、折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對此,張某很是不解,他辯稱:雙方屬於貸款買車的關係,對該車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經支付了18期貸款,現在某汽車租賃公司要求支付後面尚未到期的數期貸款,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邵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方通過承租方(買方)的指定向賣方(第三方)購買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納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車租賃公司和張某簽訂《融資租賃與保證合同》,約定了租金總額、租期、違約責任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張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總額255945元之後,才能真正意義上完全擁有該奔馳汽車。如果張某拖欠租金出現違約,某汽車租賃公司收不到後期租金,則可對該汽車的拍賣、變賣、折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此外,某汽車租賃公司主張張某不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按期交納租金)、支付違約金,支付全部剩餘租金。法院認為張某陳述其沒有收到某汽車租賃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款項的通知,某汽車租賃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內糾正其違約行為和或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請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僅支持某汽車租賃公司要求張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滯納金的部分主張。
從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在法庭上的陳述來看,張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與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且雙方並不願意解除該合同,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支付某汽車租賃公司已到期租金、滯納金、律師費等共計35028元,某汽車租賃公司對該奔馳轎車的拍賣、變賣、折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購車模式,購車者先以租車的方式使用汽車,每月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雙方達成的金額或者達到一定期限後,車輛所有權經登記才從租賃公司過戶至購車者個人名下。其優勢在於首付低,對信用資質的審核標準也比較低,但存在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可能無法過戶、違約救濟難保障等風險。
消費者購車的時候,業務人員可能使用分期、月供這些詞彙來進行宣傳,消費者一定要分清「貸款買車」和「融資租車」概念,在能力範圍內消費,選擇正規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購買,在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避免發生糾紛。
來源:邵陽中院、邵陽縣法院
作者:曾維 邱清龍 隆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