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的這六大以球員命名的條款,你都知道嗎?
眾所周知,NBA是一個商業聯盟,一個商業聯盟必然是要設定出很多的規則和條款的,讓球員和球隊能夠取得很好的利益,而NBA中有6位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你們都知道哪些呢?
首先伯德條款!
NBA中擁有着球隊的工資帽制度,這個制度的存在能夠很好的阻攔超級球隊的出現,而對於工資帽,一定是要提到的就是「鳥權」,其名為「伯德條款」,其內容是在一支球隊效力3年以上的球員就能夠和球隊簽下一份頂薪合同,且可以超出工資帽進行續約!而使用這份條款球隊與老將續約也是能夠給出比其他球隊更大的合同,讓球隊能夠更有優勢續約球員!
之後是阿里納斯條款!
NBA中的新秀合同分為首輪合同和次輪合同,首輪合同為4年的合同,而次輪則是2年的合同。當年阿里納斯正是次輪被選中的,在2年級的時候打出了18.3+4.7+6.3的數據,由於合同即將到期,勇士隊又無法給於能夠匹配的新合同,導致他只能離開!這份合同的制定正是為了預防再次出現這樣子的情況,讓球隊能夠更好的留下出色的次輪球員,更好的保護母隊的利益!
之後就是休斯頓條款!
這份條款誕生的主要原因是,他當時與球隊簽下了一份6年1億的合同,可是在合同還未到期,他卻宣布了退役,而球隊還要依舊給予他剩下的薪水,關鍵的還佔着球隊的工資帽。經過討論之後出台了這份條款,那就是球隊可以選擇裁掉一位球員,這位球員的薪水將不會佔到工資帽裏面。
之後是佩頓條款
其條款的誕生是當時綠軍將其交易到老鷹隊,再佩頓與老鷹隊完成了買斷後,很快再次簽回了綠軍,這樣子的操作無疑是直接激怒了聯盟,因此制定了該條款,被球隊交易裁掉後的球員30天不得與原球隊簽約,休賽期則為20天,之後再次修改,賽季期間的30天改成了當賽季不得再與原球隊簽約!
之後就是羅斯條款了!
這份條款是,當一位新秀在新秀合同期間成為了MVP或者接連2次進入全明星首發再或者接連2次入選最佳陣容。滿足之後,這位新秀將在合同結束之後與球隊簽下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的合同。羅斯條款雖然達到的條件很難,但是不凡有很多球星受益,有意思的是杜蘭特正是第一位受到這份條款的球員。
最後一個則是隆多條款
這份條款不同於以上與薪資有關,這份條款是當時隆多因為受傷僅打了38場比賽卻在最後以11.1次助攻拿到了助攻王,這無疑是讓很多的球員感到了不滿,認為出場的比賽場次太少了,沒有什麼含金量。於是聯盟制定了球員必須參加70%以上的比賽才能夠評選最後的獎項,如果未出場70%的比賽,數據則是要折算70%後才能參加!
對於以上的6大以球員命名的條款,球迷朋友們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各位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