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廳:這樣的VOCs收集及末端治理設施可豁免

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 號)和《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提出,企業採用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塗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於10%的工序,可不要求採取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相關鼓勵政策。具體如下:

(一)末端治理設施的豁免。

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塗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範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

1.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

塗料VOCs含量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塗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關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DB 37/ 2801.4)表1和《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相關限值要求。清洗劑VOCs含量應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劑和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膠粘劑VOCs含量應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關限值要求。

2.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符合監測規範要求的監測孔、監測梯和監測平台。排氣筒的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附錄A中相關限值要求,企業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監測過程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運行工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範,監測最不利生產工況下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

3.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範要求。

廢氣收集系統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和我省相關排放標準管控要求。現場管理規範,涉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調配、噴塗、流平、乾燥、清洗、回收等過程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二)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的豁免。

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於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範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採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