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1日,原告在被告醫院因闌尾炎行手術切除。2020年7月20日,原告在x醫院,診斷為腸梗阻、小腸破裂,並行開腹探查術、小腸切除術、小腸造瘺術、腸粘連分解、腹腔清洗引流。
2020年9月1日,原告在到x大學第一醫院行心臟射頻消融術+經皮左心耳封堵術+術中心臟電生理檢查+股靜脈穿刺術。2020年12月22日,原告到x醫院就診,住院治療13天,診斷為不明原因抽搐、迴腸造口狀態、慢性非萎縮性胃炎。
2021年1月12日,原告到x醫院就診,住院治療3天,診斷為癲癇症、多發腔隙性腦梗死、頸動脈斑塊、迴腸造口狀態、短腸綜合征、電解質代謝紊亂、低鉀血症、低鈣血症、低鎂血症、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脈支架植入術後等。2021年3月19日,原告到x醫院住院,診斷為迴腸造口還納。
二、患方觀點
許某生,男,1959年2月12日生,在闌尾炎手術的治療、護理過程中原告不排便,手術前的疼痛狀況依舊存在而且日趨加重,原告要求會診沒有得到及時回應,直到9天後才診斷原告的病症是腸梗阻。
由於被告錯診、誤診的原因致使原告的小腸大部分被切除、大腸部分切除,造成原告的健康嚴重受損。經司法鑒定,被告對原告的闌尾炎診斷及治療錯誤;對原告的腸梗阻沒能及時診斷治療是漏診、誤診,應當對醫療錯誤負主要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對損害後果應負全部賠償責任,鑒定書上的主次要責任的劃分,應當是對醫生行政考核的標準劃分,而不應是單純對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三、醫方觀點
不存在誤診,診斷確實為闌尾炎,沒有腸梗阻的情況,術後病理為闌尾周圍炎,說明炎症大;鑒定根據闌尾的直徑和粗細推翻闌尾炎的診斷不合理。x醫院給原告做手術時向患者家屬告知大段腸管切除是因原告患的是腸系膜血栓。此病發病急,1小時即可發病。
x醫院的病歷中腹部查體沒有腹部反跳痛和肌緊張,故沒有腸壞死,腸壞死是發生在x醫院住院後,原告在x醫院住院後9個小時內沒有做手術,也沒有給原告用改善循環的葯,原告在被告醫院住院時院方曾告知其家屬一直用改善循環的葯。
在被告醫院要給原告繼續對症治療、必要時手術的情況下,原告卻拒絕並出院。原告從被告處出院時沒有腸壞死,腸壞死是出現在x醫院住院後。綜上,原告闌尾炎成立,出院時沒有腸壞死,被告醫院沒有責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四、鑒定意見
雙方於2021年7月30日共同委託x1司法鑒定中心及案件審理中,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2022年5月23日x1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一致:x省x醫院的醫療過錯參與度評定為主要原因(因果關係參與度為56%-95%,建議75%);遺留七級傷殘。
五、庭審意見
被告診斷為闌尾炎並行闌尾切除術,後原告因疼痛癥狀持續而到x醫院和x大一院就診,診斷為腸梗阻,並行開腹探查術、小腸切除術、小腸造瘺術等。原告傷情經x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認定被告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與原告小腸、大腸部分切除的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本院酌定被告承擔75%的賠償責任。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決,被告x省x醫院賠償原告許某生經濟損失614,567.32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