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後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失業金領取後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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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待遇期間出現重新就業、參保登記、死亡、應徵入伍、移居境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之一的,需辦理停領失業待遇。

如果您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了新工作,您需要通知您的僱主和勞動部門。向勞動部門提交一份表格,通知他們您的新工作。勞動部門會核實您的信息並暫停您的失業補助金髮放。

終止失業保險金後,告訴企業單位經辦人,企業單位經辦人到參保經辦機構從新添加你的續保業務,就可以了,一般失業歸納為四險賬戶,在企業所在區域的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