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 防 (一)
國防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軍事活動包括:武裝力量建設,邊防、海防、空防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對國防實行統一的領導。現代國防包括:國防體制、國防政策、國防戰略、國防力量、國防科技、國防經濟、國防工業、國防工程、國防教育、國防動員、國防交通、國防法規,以及與國防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建設與鬥爭。
國家安全
國家利益不受外部、內部敵對勢力和自然因素的威脅與侵害。包括國家的政權不受顛覆,領土主權不受侵犯,意識形態和文化不受反動思想和輿論的侵蝕,經濟利益不受侵害,社會保持穩定,人民生命財產得到安全保障,自然生態環境有序、良好等。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第一需要和基本條件,是國家內政外交的首要任務。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政策
國家在一定時期所制定的關於國防建設和鬥爭的基本行動準則。是國家政策的組成部分。由國家依據其國防法規和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地理以及國防環境等條件制定。主要有國防安全政策和國防建設政策。具體內容有:武裝力量建設和武裝力量運用政策、國防資源分配政策、國防科技政策、國防工業和軍品生產政策、軍品進出口政策、軍工技術轉讓政策、國防教育政策以及國防外交政策等。中國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的國防政策主要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統一,保障國家發展利益;實現國防和軍隊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以信息化為主要標誌的軍隊質量建設;貫徹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自衛防禦的核戰略;營造有利於國家和平發展的安全環境。
國防戰略
籌劃和指導國防建設與國防力量運用全局的方略。是國家戰略體系的組成部分,受國家戰略的制約和指導。主要任務是:決定國防建設與發展的方向,指導國防力量的運用,遏制和抵禦外來侵略,維護國家安全。
國防建設
國家為提高國防能力而進行的各方面活動。主要包括:武裝力量建設,邊防、海防、空防、人防及戰場建設,國防科技與國防工業建設,國防法規與動員體制建設,國防理論研究,國防教育,以及與國防直接相關的交通運輸、郵電、能源、水利、氣象、航天等方面的建設。
國防現代化
國防事業達到現代先進水平的過程和目標。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軍事思想、武裝力量、國防科技、國防工業、國防設施、國防體制與管理等方面的現代化。當代中國國防現代化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以建設一支實戰能力強的現代化軍隊為核心,以信息化帶動機械化,大力發展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的現代化水平,做好信息化條件下各項戰備工作,完善國防動員體制,加強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建設,培養大批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發展信息化條件下人民戰爭的戰略戰術。
國防力量
國家在國防領域內所擁有的各種力量的統稱。包括國防實力和國防潛力。國防實力是國家現有的防衛力量,主要包括:武裝力量、國防科技、國防工業、國防設施等的規模和水平,以及與國防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綜合力量。國防潛力是國家經動員轉化可用於防衛目的的潛在力量,即一般指可動員起來用於國防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國防科技
直接為國防服務的自然科學及應用技術的統稱。主要包括武器裝備研製和生產所涉及的科學技術,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和保障技術,以及軍事工程和指揮控制技術等。是構成國防力量的重要因素,衡量國防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誌。
國防工業
亦稱「軍事工業」。研製和生產武器裝備、軍用器材、軍隊生活用品,以及國防所需特殊原材料的工業門類。包括兵器工業、航空工業、船舶工業、電子工業、核工業、航天工業、軍需工業等。是國防經濟的主體,實現國防現代化的基礎。
核工業
亦稱「原子能工業」。從事核燃料研究、生產、加工,核能開發、利用,核武器研製、生產的工業。主要產品有核原料、核燃料、核動力裝置、核武器、核電力和放射性同位素等。
航天工業
研製和生產航天器,空間設備、武器系統,以及配套的地基保障設備的工業。主要產品有戰略導彈、運載火箭、空間飛行器及其地面和水面保障設備等。
航空工業
研製、生產和維修航空器及其配套設備的工業。主要產品有軍用民用固定翼飛機、直升機、滑翔機、地面效應飛行器、飛艇、氣球,以及飛機發動機、機載武器、機載設備、地面設備等。
船舶工業
研製、建造和維修船舶、浮動工具及其配套設備的工業。主要產品有軍用艦艇、民用船舶,以及艦載武器、艦船設備等。
兵器工業
以研製和生產陸軍常規武器裝備為主的工業。主要產品有各種槍械、彈藥、火炮、裝甲車輛、軍用特種車輛、戰術導彈、防化器材、觀測器材等。
電子工業
研製和生產電子設備、電子元件、專用原材料的工業。主要產品有電子計算機、廣播電視設備、通信設備、導航設備、雷達設備、電子元器件、電子儀器儀錶和其他電子專用設備等。
國防經濟
保障國家安全,滿足軍事需求的國防經濟部門和國防經濟活動及與此相適應的國防經濟關係的統稱。國防經濟部門的主體是國防工業各部門。國防經濟活動主要是軍品的生產、採購、分配、消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國防經濟關係主要指國防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國防經濟的管理方式和模式,有關的組織機構、職責和規範,有關的法律、規章、條例及方針、政策,國防經濟各部分和各環節的調節功能等。
國防經濟學
研究國防經濟活動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是軍事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國防經濟學以國防經濟活動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國防與經濟的關係、國防需求與經濟供給的矛盾關係和發展趨勢,國防經濟的體制、規模、結構和布局,國防經濟的運行機制與管理體制,國防經濟的平戰轉換及動員機制,國防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內容、重點、步驟和措施,戰爭的經濟準備和保障,軍品的生產、採購及其與民品生產的關係等。基本任務是揭示國防經濟矛盾運動和發展的客觀規律,為國防經濟的決策、管理和戰爭經濟保障提供理論依據,提高國防經濟的投資效益。其分支學科主要有國防經濟學基礎理論、國防經濟動員學、戰時國防經濟學、國防經濟史等。
國防貿易
國防工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買賣和流通。主要形式有:軍火貿易,即武器裝備的買賣;國防技術貿易,即國防技術的新原理、數據、工藝、先進設備、零部件、新型優質材料等的有償轉讓;對外軍事援助,即以各種優惠方式向受援國出售武器裝備和國防技術。其中,軍火貿易是國防貿易的主要形式。
國防外交
國家在國防事務方面的對外交往活動。是國家外交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組成部分。如軍事交流與互訪,軍事談判,締結軍事條約,國家間聯合軍事演習,軍事援助以及處理國際上的軍事事務等。
國防資源
可用於國防的各種物質來源的統稱。按物質屬性,可分為國防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石油、天然氣、金屬礦藏、水力、太陽能和風能等;國防社會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資源等。按資源存在的位置,可分為國防陸地資源、國防海洋資源和國防空間資源。按社會經濟部門,可分為國防工業資源、國防農業資源和國防科技資源等。
國防工程
為滿足國防需要,在國土上構築的永久性軍事工程。包括在邊境地區、瀕海地帶和內地戰略要地構築的永備陣地工程,大型指揮所、通信樞紐、軍港和軍用機場、導彈基地、洞庫、軍事交通及後勤基地工程,國土防空和人防工程等。
國防設施
用於國防目的的工程建築、場地和設備的統稱。可分為三類:直接用於作戰或訓練的設施,如陣地工事、訓練基地、軍港、軍用機場等;用於保障作戰或訓練的設施,如通信樞紐、軍用鐵路專線、管線等;為國防服務的生活和生產設施,如部隊營房、軍工廠等。
國防交通
國家交通中適應國防和戰爭需要的陸地交通、水域交通和空中交通的統稱。構成要素包括:交通線路、交通設施、交通工具和交通管理機構。交通線路,如鐵路、公路、水路、空中航線等;交通設施,如車站、碼頭、橋樑、機場、飲食、供水、加油、修理服務站,裝卸設備和通信指揮器材等;交通工具,如用于軍事方面的各種車輛、船隻、飛機等;交通管理機構,如全國性的、行業和地區性的管理機構,以及交通沿線的管理、檢查站、所等。
國防公路
在國家公路幹道網中選定的或專門修建的用於國防的公路。是國防交通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溝通戰區,連接戰役方向、指揮樞紐、軍事基地、部隊駐地和海防、邊防等的公路。要求路況好,橋樑承載大,重要路段有迂迴路等。
國防郵電通信
為國防服務的郵政和電信的統稱。包括軍隊自備的郵電通信系統和國家郵電通信系統中為國防服務的部分。如:軍事郵件傳遞、報刊發行、電報、電話、傳真、廣播、電視、有線電通信、無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和簡易信號通信等。
國家物資儲備
國家和軍隊直接掌管的、同國計民生與國防安全有重大關係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和武器裝備的存儲和封存。主要分國防物資儲備、重要民用物資儲備和外貿物資儲備。儲備物資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糧食、被服、軍械物資等。
主權
一國固有的處理其國內、國際事務而不受他國干預或限制的最高權力。表現為:對內的最高權,即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公民實行管轄的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對外獨立權,即在國際關係中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並排除外來的任何干涉;自衛權,即國家為了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主權平等,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領陸
主權國家國界以內的陸地。包括疆界以內的大陸部分和島嶼的陸地表面及其底土。是國家領土的基本組成部分。島國或群島國,領陸由其全部島嶼或者群島構成。領空、領水附隨於領陸,底土附隨於領水。領水、領空和底土都與領陸緊密相連而不能單獨存在。領陸如發生變動,附隨於領陸的其他部分也將隨之變動。
領水
主權國家內水和領海的水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內水包括國境之內的河流、湖泊及內海、內海灣和內海峽等。領海則指一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而在內水則不享有這種權利。
領空
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水上空的大氣層空間。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一國對於領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外國飛機和其他航空器非經該國許可,不得在其領空飛行。
領海
瀕海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相鄰接的一定寬度並受其主權支配和管轄的海域。群島國的領海是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其範圍為領海基線至領海線之間的海域。國家主權及於領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中國政府1958年9月4日宣布領海寬度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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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青藏線老兵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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