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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康某某將轎車停在某中學大門人行道上,不料人行道樹木樹枝折斷墜落,砸中車輛致其嚴重損壞。康某某修車花費12818元,因與樹木管理人某園林管理單位就賠償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針對林木損害的特殊情形,法律進一步明確,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林木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即管理人需對自身已盡到管理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舉證,則需承擔相應的侵權後果。
本案中,園林管理單位作為涉案樹木管理人,有日常管理、養護及安全檢查義務。但訴訟中,其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履行定期巡查、修剪枯枝、加固防護等管理養護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其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應擔責。
與此同時,康某某將車輛違規停在人行道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使車輛處於非正常停放狀態,增加了意外受損風險,自身也存在過錯,同樣需擔責。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判定園林管理單位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康某某8972.6元。
值得注意的是,類似的責任認定邏輯也適用於小區綠化林木的管理場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造成他人損害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這意味着在審查物業服務單位是否盡到管理職責時,舉證責任歸於物業服務單位一方。具體而言,物業服務單位需證明自身已切實履行小區安全管理義務,例如根據氣象預警及時排查林木傾倒隱患,針對颱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提前對高危樹木採取加固等防護措施。實踐中,若物業服務單位未採取適當措施,僅以「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或「個別業主未繳納物業費」為由主張免責,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的審理不僅明確了林木管理人的責任邊界,強調了公共設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警示公民應遵守公共管理規定,合理停放車輛,共同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