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住戶共同出資對小區的公共區域進行改建,增設停車位,但隨之而來的道閘系統卻阻止了老陳的代步車進入小區。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作出判決,確認老陳對住戶改造的停車位擁有共有權,並判決負責停車位改造和管理的老劉等3人採取措施,協助老陳進入小區停車。
老陳在某小區租賃了一間商鋪經營小吃店,生意不錯。老陳年輕時腰椎受傷,不便長時間行走,日常出行依賴四輪電動車。在經營店鋪期間,老陳習慣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內部的公共區域。
某小區是一個商住一體的老舊小區,規劃車位較少。為緩解停車難,2023年1月,老劉等3人組織其他有車的住宅業主,按600元/車的標準集資,對小區內部區域進行了改造,增設了停車位,還在入口處安裝了道閘,限制未參與集資的車輛進入小區。
車位改造後,老陳通過房東向老劉等3人繳納了600元停車費,但被老劉等3人以住宅業主不允許租戶車輛進入小區為由退回。2023年7月,老陳把商鋪買了下來並要求進入小區停車,但又被老劉等3人告知商鋪具有經營性質,停車費按800元/月標準執行。雙方多次協商無果,老陳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老劉等3人排除妨害,允許自己的車輛無償進入。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劉等3人主動發起並組織資金改造車位,有效緩解了業主的停車難題,改善了居住環境,提升了居住品質,這一行為既有利於他人也有利於自己,值得肯定。老陳作為商鋪的所有權人,與住宅業主享有同等的權利,對小區車位的改造擁有共同所有權。住宅業主禁止老陳進入小區停車,侵犯了老陳的物權,因此應承擔排除妨害的侵權責任。本案中的停車費實際上是住宅業主為車位改造和管理所支付的經濟成本,老陳對車位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老陳停車並非出於特定的經營目的,因此應與住宅業主一樣,按照一次性600元/車的標準支付停車費。法院因此判決確認老陳有權進入小區停車,並要求老劉等3人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協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關於非規劃車位的業主共有權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條款所指的車位,在最初批准的項目建設規劃中並不存在,車位所佔用的道路或場地屬於業主的共有財產。在此區域內新增的車位,實際上影響並縮小了業主原本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的行使範圍,這是通過讓渡全體業主一定程度的共有權益所換取的。對道路或場地的改建行為,並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因此,在原本由全體業主共有的土地上改建而成的車位,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而非僅歸承擔改建成本的改建人所有。儘管商鋪與住宅有所不同,但法律並未對商鋪業主的權利進行區分、排除或限制。在當事人未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商鋪業主依法享有與住宅業主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