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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王某走私、販賣毒品、強姦、強制猥褻案——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並利用精神藥品迷奸、猥褻他人,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某報社員工。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向陳某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等。2021年3月至4月間,王某介紹徐某(已另案判刑)通過網絡,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採取從境外郵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價格購買三唑侖,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咪達唑侖針劑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鄉市以520元的價格向徐某販賣三唑侖和咪達唑侖。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先後多次使用三唑侖、咪達唑侖、七氟烷等藥物將被害人岳某迷暈後,對岳某進行猥褻。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間,王某分別夥同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張某淼、劉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包頭市、河南省新鄉市、浙江省紹興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區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間內,將三唑侖秘密溶入被害人於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宗某某、蘇某某、岳某等人飲用的飲料中騙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識後,王某與共同作案人先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部分共同作案人還對部分被害人進行猥褻。其間,王某通過向體內注射咪達唑侖、使用帶有七氟烷的紙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續處於昏迷狀態。事後,王某還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藥費用。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侖、咪達唑侖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單獨販賣或夥同他人走私、販賣,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王某夥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採取使用精神藥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系輪姦,其中王某強姦婦女多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使用精神藥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單獨或聚眾猥褻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對王某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王某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三唑侖是一種鎮靜安眠藥物,屬於國家管制一類精神藥品,具有成癮性,大劑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識,俗稱「迷藥」或「迷魂藥」;咪達唑侖具有催眠、肌肉鬆弛等作用,原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根據2024年4月30日國家葯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的《關於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咪達唑侖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由於三唑侖和咪達唑侖的藥理特性,一旦被濫用,導致的依賴和成癮對人身體健康會產生嚴重危害,並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其他惡性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案是一起走私、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並用於迷奸、猥褻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僅走私、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而且使用三唑侖、咪達唑侖作為犯罪工具,實施其他更為嚴重的性侵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數罪併罰。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從嚴懲處,彰顯了堅決打擊此類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提醒廣大公眾在社交環境中要注重個人安全,謹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飲料和食物,提高對潛在危險的認知。

來源:省法院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