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該由誰來擔?

在行政管理和服務領域,政府部門常會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單位執行特定任務,特別是在房屋徵收、行政處罰等敏感領域。那麼,當受委託的實施單位在其被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執行公務時,若產生法律後果,究竟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一問題,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

律師解讀

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的實施單位之間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委託關係,它基於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而設立。這種關係的核心在於,受委託單位在指定的權限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執行特定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當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行為產生法律後果時,法律責任應由委託行政機關承擔。具體而言:

委託行政機關的監督責任: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單位的行為負有監督責任,確保其行為合法合規。

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果受委託單位的行為導致法律糾紛或損害,委託行政機關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身份。

內部追責機制:儘管對外部,法律責任由委託行政機關承擔,但在內部,如果受委託單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委託行政機關有權對其進行追責,包括經濟賠償、行政處罰等。

在房屋徵收與補償領域,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行政機關,有權委託實施單位承擔具體的徵收與補償工作。一旦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行為導致被徵收人權益受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徵收人提起訴訟時,應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託實施單位在執行公務時,雖然直接操作者可能是實施單位,但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最終歸屬於委託行政機關。這一原則既體現了行政責任的連貫性,也要求委託行政機關在選擇受委託單位時要審慎,同時強化監督管理,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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