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未成年人簽約直播,違約後被訴賠30萬 法院:駁回訴請

不滿18周歲的在校生艾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了一份平台直播協議。該協議除對艾某網絡直播的內容予以約定外,還對艾某的姓名使用、肖像權、知識產權等予以了長達十年的約定,並且約定如有違約,艾某最高需要承擔30萬元的違約金。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因合同超出了艾某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認知能力,也沒有取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或追認,判決該協議自始無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艾某生於2001年9月。2019年6月,艾某作為乙方與伙圓傳播公司簽訂了獨家合作協議;協議約定艾某在伙圓傳播公司推薦的平台進行直播,通過視頻直播方式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才藝,以獲取支持和收入,雙方在稅後進行分紅,合作期限十年;乙方同意將個人的形象、姓名、商業表演、代言、訪談及其他作品等,獨家授權給甲方,由甲方統一進行商業運營。

在協議期間,乙方通過甲方平台產生的藝術形象、表現形象、廣告形象、平面形象以及相應存於甲方服務器的音視頻內容,乙方永久且不可撤銷地在全球範圍內授權甲方有權在界面設計、推廣活動等項目以及甲方平台中免費使用……如乙方單方面無故解除該協議或者怠於履行該協議所約定的義務,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要求乙方承擔最高30萬元的違約責任。協議另約定了保密條款、爭議解決等事項。
2022年11月,伙圓傳播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意外發現艾某使用自有賬號開展合同禁止的直播行為。伙圓傳播公司立即到某公證處申請對艾某名下的兩個抖音號進行直播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取得現場操作錄像光盤五張和公證書一份。伙圓傳播公司為進一步取證,又向抖音公司後台調取了艾某私下開展直播期間獲取的打賞及收益情況。後伙圓傳播公司以艾某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解除雙方協議並要求艾某支付3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2019年6月,伙圓傳播公司與艾某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含了艾某的身份證號,即協議簽訂時伙圓傳播公司明知艾某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伙圓傳播公司提交的證據亦未體現艾某的監護人對獨家合作協議的同意、追認;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並不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且協議約定的肖像權、知識產權等也不是與艾某年齡、社會認知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法院認定獨家合夥協議自始無效。

對於伙圓傳播公司請求艾某向其支付3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原告伙圓傳播公司在簽訂案涉獨家合作協議時明知艾某是未成年人,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在校生艾某在當時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也無任何證據證明伙圓傳播公司有向艾某的法定代理人徵詢意見。伙圓傳播公司在此情況下仍與艾某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現合同無效,伙圓傳播公司存在過錯。故伙圓傳播公司訴請艾某支付30萬元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伙圓傳播公司與艾某於2019年6月簽訂的獨家合作協議無效,駁回伙圓傳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日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佈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佈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由此可知,網絡直播不適宜由未成年人進行,即使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仍應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我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獨家合作協議合同內容主要是艾某通過在網絡直播自己唱歌、表演等內容來履行的,即案涉的獨家合作協議未經被告艾某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因此,法院認定該獨家合夥協議自始無效。艾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超過其年齡、社會認知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缺乏認知,伙圓傳播公司訴請艾某支付30萬元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主播,可能對其價值觀、行為習慣、以及個人信息安全造成損害,但有的直播平台為了博取流量,賺取不法利益,避開監管與未成年人簽約直播,因此,應當落實好強制實名認證,多方協同加強監管,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王繼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