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24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戴道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戴道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戴道晉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戴道晉利用擔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副省長,湖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7億餘元。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戴道晉退休後利用原擔任湖南省副省長,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6萬餘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戴道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戴道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鑒於戴道晉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