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時
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
一方卻在辦理過戶前反悔
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原、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小芳父母離婚之時約定,將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一處贈與給婚生女(小芳),法院也出具判決書對該約定予以確認。
2024年,小芳年滿十八周歲,本該如期辦理過戶手續,其父親卻反悔,拒絕履行贈與約定。小芳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父親協助自己履行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約定將案涉房屋贈與彼時尚未成年的女兒,該贈與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更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該贈與行為已被生效判決書所確認,原告憑該生效判決已取得對案涉房產的物權。案涉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現原告已年滿十八周歲,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同時考慮到被告在國外務工,無法短時間內回國,最終判決被告於三個月之內協助原告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於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小芳的父母在離婚時,約定將小芳父親名下房屋贈與女兒,該約定不僅是單純的贈與行為,也具有家庭成員間互助的道德義務性質,受法律保護。在未徵得小芳母親同意的情況下,小芳父親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若想撤銷離婚約定中財產部分的贈與,必須取得雙方合意,並且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約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來源:中國普法
責任編輯:吳沅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