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方某與洪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長子方某甲、次子方某乙、三子方某丙、四子方某丁。洪某於1999年去世,方某於2018年去世。兩人名下留有坐落於上海崇明縣的三套房屋沒有進行遺產分配。
2019年,因當地工程建設需要,涉案三套房屋被徵收拆遷,房屋徵收補償款418萬由次子方某乙領取。與此同時,方某甲、方某丙、方某丁均提出分割房屋徵收補償款的要求。方某乙自稱,雖然沒有遺囑,但自己在落實拆遷政策取得補償款時付出的努力比較多,且對父親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多,故要求要分得徵收補償款的五分之二份額。
四人就徵收補償款分割問題產生激烈爭執,多次協商未果,近期,方某甲和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四人共同向上城區凱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法律分析
通過調查及詢問,雙方矛盾點主要是對徵收房屋補償款金額分割百分比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員通過公安系統進行核實,方某甲等四人系方某、洪某的合法繼承人,且無其他繼承人。
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解釋道,涉案三套房屋所有權人是方某和洪某,方某和洪某去世後未留遺囑,四個子女也未就其遺產分割達成協議,應遵照法定繼承。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因此拆遷補償款應認定為方某和洪某的遺產。
聽了調解員的勸導,方某乙不再堅持要分徵收款五分之二的要求,但提出父親生前一直與自己住在一起,且看病的醫藥費和喪葬費都是自己出的,大概8萬元左右,自己都能夠提供相應的發票憑證,如果該房屋徵收款作為遺產分割,那麼自己應該多分一點。了解到這一情況後,調解員立即向在場的另外三人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據此,方某乙作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該筆徵收補償款。另外三人對此表示認可,調解員提出建議,既然另外三人要求平等繼承遺產,那麼對於之前產生的醫藥費和喪葬費也應平攤,同時方某乙作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給予6萬元作為補償。通過調解員釋法明理勸導,四人均表示同意調解員的調解方案,並且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1、方某乙為父親支付的醫藥費、喪葬費8萬元由四人共同承擔;方某乙作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多分得6萬元,共計14萬元,從徵收補償款里先行扣除給方某乙。
2、剩餘的徵收補償款404萬元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平均分配。
溫馨提示
父母的房子被拆遷而父母已去世的,房屋徵收補償款依法屬於父母的遺產。如果父母生前有遺囑就按遺囑繼承該部分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
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首先要看房子是誰所有,如果是母親和父親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之後,先劃分一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剩下一半才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此時在世的配偶依然還有繼承權)如果是家庭成員共有,那麼按照約定好的份額分配是合理的。
來源:上城區司法局凱旋司法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