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使用權許可證的行為不服,是否複議前置?
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時,一般都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原因是行政機關對自然資源的情況更為了解,也是人民法院尊重政府職能的一大表現,但是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是否也應當適用複議前置程序?沈律師今天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何先生與黃先生獲得的土地有所重疊,但是對於此事何先生一直不知曉。在2016年,黃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後,何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與黃先生的土地重疊。何先生認為行政機關向黃先生頒發土地證書的行為是無效的,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黃先生認為本案中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並且何先生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期限。
所以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該案件是否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以及何先生提起的訴訟是否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對於第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答覆:其認為複議前置的程序適用於當事人對自然資源權屬發生爭議,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確權決定的案件。但是在本案中何先生是對行政機關頒證的行為不服。也就是說其不服的是行政許可行為,而不是行政確認行為,也因此不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
對於何先生提起的訴訟是否超過法定期限這一問題,人民法院認為,何先生一直不知道該土地與黃先生的土地重疊,所以其未能提起訴訟,在得知這一情況後,就及時提起了訴訟,並沒有超過法定的期限,也沒有超過最長的起訴期限。最終人民法院沒有支持黃先生的再審申請。
以上就是關於對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使用權許可證的行為不服,是否複議前置這一問題的簡單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沈玉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