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1月9日,城東法院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向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後西寧市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金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導致雙方感情不和,原告馬某某認為其與金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並要求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雙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真實、全面填報財產信息。《申報令》中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內容、時限等,同時告知當事人如未如實申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故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而另一方當事人受文化水平、調查取證能力等的限制,對配偶的收入、財產等情況不甚了解,導致舉證和法院的財產調查難以順利開展。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定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範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對查明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保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割具有積極作用,也有助於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下一步,城東法院將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規定,確保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充分彰顯公平正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