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文:破解重受賄輕行賄難題 真正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上)

2022年07月02日20:00:16 國際 1857

論行賄與受賄的並重懲處

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來源:《中國刑事法雜誌》2022年第3期。全文轉載自公眾號「中國刑事法雜誌」。

劉仁文:破解重受賄輕行賄難題 真正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上) - 天天要聞


摘 要 從觀念和制度上真正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是改變賄賂犯罪治理不力的治本之策。無論從賄賂犯罪生成機理的理論視角還是從查處賄賂犯罪的實證視角,也無論是國內反腐的需要還是中國企業走出去防範刑事風險的需要,以及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域外立法的分析,都能證成「受賄行賄一起查」這個命題。為此,一方面,要在執法司法層面樹立行賄受賄並重懲處的理念,強化辦案水平,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好行賄犯罪定罪處刑的「後半篇文章」;另一方面,要在立法層面一體推進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的立法完善,妥善處理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的犯罪對合與刑罰相稱,取消介紹賄賂罪,廢除行賄犯罪的特別自首制度。


關鍵詞 行賄罪 受賄行賄一起查 犯罪對合性 刑罰相稱性 介紹賄賂罪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確要求。這一要求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要清醒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總體而言,行賄與受賄是一種互為因果、互相利用、互相促進的關係。僅僅重視對受賄犯罪的治理,卻忽視對行賄犯罪的治理,將導致對賄賂犯罪的治理過多地寄希望於對受賄方的單向治理。但是,一味地放縱行賄人將導致某些行賄對象長期處於被「圍獵」的狀態,這將大大降低治理賄賂犯罪的效果。一段時間以來,之所以賄賂犯罪治理不力,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查處賄賂犯罪時「重受賄,輕行賄」。要真正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就要從執法、司法和立法上真正將懲治行賄犯罪提升至與懲治受賄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實現對二者的並重懲處。


一、行賄應與受賄並重懲處的必要性


(一)無論是國內反腐還是中國企業走出去都要求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雖然近年來我國反覆強調要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在治理行賄犯罪上也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從相關的統計數據來看,「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並未得到根本扭轉。筆者以「受賄」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對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的法律文書進行檢索,共檢索到文書78976篇;以「行賄」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檢索到的法律文書卻只有22879篇。行賄案件的文書數量僅為受賄案件的文書數量的29%。雖然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如被勒索且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一個行賄人對應多個受賄人的情況(但同時也存在一個受賄人對應多個行賄人的情況),但二者之間相差如此懸殊,還是很能說明問題。另據學者的實證研究,在司法實踐中,行賄罪的處罰力度偏輕,緩免刑適用率偏高。賄賂犯罪治理中的這種「重受賄,輕行賄」,造成了社會上一種錯誤認知:行賄犯罪屬於低風險甚至是無風險的行為。這反過來又造成行賄成風、行賄成習慣,甚至「圍獵」手中有權有資源的官員,使後者成為一種高風險職業。這不僅不利於保護幹部、有效治理受賄,也不利於凈化營商環境、鼓勵企業公平競爭,尤其在中國企業走出去特別是實施「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下,更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隨着我國境外投資的迅猛增長和「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推進,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中國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跨國商業賄賂風險。正因如此,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在2017年和2019年的首屆和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提出要把「一帶一路」建成「廉潔之路」。這既是保障公平競爭的國際經貿秩序、維護清正廉潔的國際政治環境的需要,也是提升國家軟實力、主動搶佔道義制高點和法律制高點的需要。從現實來看,2018年11月,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稱要重點調查涉及我國的十大目標對象,其中之一是「調查與美國企業存在競爭關係的中國企業涉嫌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情況」。這表明美國把《反海外腐敗法》作為與我國加強競爭的外交和國際貿易政策工具,加大了對涉華企業的調查起訴力度。對此,我們必須未雨綢繆,保持對行賄的零容忍態度,才能於國有利、於己安全。


(二)行賄與受賄犯罪的緊密聯繫決定了二者應並重懲處


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是典型的對向犯關係。在賄賂犯罪的發生機理中,受賄行為必然以行賄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沒有行賄就不可能有受賄。從這個意義上講,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互為因果。雖然我國刑法並不是對所有的對向犯都規定要同等處罰,甚至在某些場合不同等處罰也有一定道理,但是,賄賂犯罪的對向關係要求刑法不但要同時處罰兩種行為,還要盡量實現同等規制,這是對法益進行充分保護和對賄賂犯罪進行有效防治的需要。


從本質上看,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屬於共同犯罪,即使刑法沒有設置獨立的行賄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的相關規定也是可以以受賄犯罪的共犯對其進行懲處的。行賄人與受賄人的共犯關係決定了既可以基於對行賄人的查處而發現受賄犯罪,也可以基於對受賄人的查處而發現行賄犯罪。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在查處過程中應當居於平等地位,不能因為打擊某一方而忽視了對另一方的處置。根據共同犯罪原理,作為互為因果、共同侵害職務行為廉潔性法益的共同犯罪人,他們的作用相當,均為主犯,故一方要對另一方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實施部分行為的人要對共同犯罪所涉及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同一案件中,對二者的處罰不應存在太大差異,不論是「重受賄,輕行賄」還是「重行賄,輕受賄」都不妥當。既然對受賄人與行賄人定罪量刑所依據的都是同一案件事實,那麼對二者的處罰就應當具有相當性。「重受賄,輕行賄」與「重行賄,輕受賄」其實只是對賄賂犯罪中的部分人、部分行為追究了刑事責任,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另一方在整個賄賂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受賄犯罪是國家權力的內部腐蝕,行賄犯罪是國家權力的外部腐蝕,二者都從不同側面指向同一個問題。只有既外防行賄人「圍獵」,又內防國家工作人員的甘於被「圍獵」甚至索取賄賂,才能使權力免受侵蝕。長期以來,在刑法立法上,行賄犯罪的特別自首制度,給行賄人逃避懲罰預留了「後門」;在刑事政策上,將行賄犯罪作為服務於治理受賄犯罪的工具,導致行賄犯罪大量地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這都是只重視內防國家工作人員腐敗卻忽視外防行賄人「圍獵」的表現。《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對行賄犯罪的特別自首從寬制度作了限縮規定,為行賄犯罪增加了罰金刑,但立法上「重受賄,輕行賄」的局面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觀。最高司法機關雖然反覆強調「行賄與受賄並重懲治」,但司法現實卻未獲顯著改變,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將行賄與受賄當作兩個問題分別對待,在立法設置上未突出二者之間的對稱關係,以致出現行賄罪特別自首制度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


(三)國際公約及域外立法的啟示


治理賄賂犯罪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國際社會在與賄賂犯罪作鬥爭的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例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5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一)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實際給予該公職人員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不正當好處,以使該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二)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該規定第一項規定的是行賄犯罪,第二項規定的則是受賄犯罪,同一個條文規定了兩種行為,由此突出了行賄與受賄之間密切的對應關係。除第15條之外,《公約》規定的「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影響力交易」「私營部門內的賄賂」採用的都是這種在同一個條文中同時規定行賄與受賄兩種犯罪的立法模式。我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更應從中受到啟發。


美國《模範刑法典》是美國各州立法的重要參考對象。《模範刑法典》第240.1條對公共事務中的賄賂罪規定如下:「如果某人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同意給予他人,或向他人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以下利益的,構成第三級重罪中的賄賂罪:(1)作為收受者以公務員、政黨人員或選舉人的身份所作的決定、意見、建議、投票或者其他裁量權對價的任何經濟利益;或者(2)作為收受者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所作的決定、投票、建議或其他公務的自由裁量權行使之對價的任何利益;或者(3)作為公務員或政黨人員違反法定職責對價的任何利益。行為人試圖施加影響的人,因尚未就任或缺乏權限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沒有資格以所希望的方式行事的,不得以本條的規定進行抗辯。」美國法學會對此的評註指出,該條規定的是最嚴重的賄賂犯罪,「在利用提供金錢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尋求影響公務職能的未來運作的場合中,本罪承擔了懲罰行賄者和受賄者的傳統功能」。根據《模範刑法典》的這一規定,行賄與受賄都構成三級重罪,二者在罪名與刑罰上都一致。


英國《反賄賂法》是英國歷史上最嚴厲的賄賂立法,其在立法理念、機制與制度上的創新使英國重新確立了賄賂犯罪立法典範的地位。該法將公共領域和私營領域的賄賂行為合為一體,規定了綜合性的罪名,即第1條的行賄罪和第2條的受賄罪。該法第11條對該法規定的所有賄賂犯罪之刑罰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觸犯第1條和第2條規定,按簡易程序定罪的,處以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刑,或者處以不超過法定最大數額的罰金,或者並處監禁刑和罰金;按普通公訴程序定罪的,處以不超過10年的監禁刑,或者處以無限額罰金,或者並處監禁刑和罰金。雖然英國《反賄賂法》並未將行賄與受賄規定為一個條文,但該法將公共領域與私營領域的賄賂行為統一規定,並且將所有賄賂犯罪的法定刑進行統一規定的立法模式,亦體現了立法者將行賄與受賄同等對待、同等處罰的明確態度。


(四)反對的理由難以成立


有學者反對並重懲處行賄與受賄,認為解決權力腐敗問題的關鍵在於從體制上顛覆傳統官僚政治的遺弊,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而行賄與受賄並重懲處的主張存在轉移國家對腐敗核心問題治理的巨大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屬於「環顧左右而言它」的做法。在論者看來,似乎行賄人反而是值得同情的了。對此,筆者實不敢苟同。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也就是說,論者所同情的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如果不是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在被索賄的情形下是不成立對合犯的。在這個意義上,治理賄賂問題關鍵是要從制度上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是成立的。問題是,在許多領域,確實存在行賄人「圍獵」掌握資源和權力者,並且「圍獵」的手段和方式防不勝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無視「圍獵」者對政治生態、商業生態等的巨大危害,甚至認為對「圍獵」者的懲處偏移了解決問題的中心,那就正是論者所指責的犯了表面化理解和片面性觀察的錯誤了。舉例言之,2011年至2019年,在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執法行動中,所有涉案企業中有31%在我國開展業務;2016年,美國調查的海外腐敗案件中有48%涉及在華企業賄賂我國官員;2018年,美國調查的16家企業中,有6家企業涉及在華行賄。在葛蘭素史克賄賂案件中,葛蘭素史克通過大規模行賄排擠國內醫藥企業,在華賄賂款占藥品成本30%左右,賀普丁等藥品的內地出廠價是韓國的7.8倍、加拿大的5.4倍、英國的4.7倍。這些跨國企業在我國的「洋賄賂」屢禁不止,極大損害我國營商環境和公共利益。如果按前述論者的觀點,難道這些行賄的美國公司也不該嚴肅處理?難道也只能簡單歸咎於我們的體制機制和只處理國內的受賄人員而對這些跨國行賄者不聞不問?值得注意的是,美國1977年制定《反海外腐敗法》的直接原因是,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對日本首相和荷蘭女王丈夫的賄賂事件發生後,當地民眾藉此攻擊美國和本國政府,認為美國公司的腐敗行為「污染」了當地政治,為改善對外形象,促進國際業務,才出台該立法禁止跨國商業賄賂。可見,如果對行賄犯罪不積極主動地予以懲處,那麼即使在日本、荷蘭這種清廉度高的國家,其高官也會被「圍獵」。


還有學者走得更遠,提出廢除行賄罪的大膽命題,認為加大處罰力度不如提高處罰幾率,而在對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實行雙罰制的情況下,行賄人與受賄人訂立了「攻守同盟」是受賄罪被處罰概率低的主要原因,所以應以「立法效果論」為依據,將行賄行為非罪化,這樣才會使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產生「囚徒困境」,從而有助於提高處罰受賄罪的概率,並達到有效治理賄賂犯罪之目的。這種觀點的邏輯漏洞也比較明顯。且不論從《公約》和域外立法例中找不到任何這類立法依據,就是光從我國立法的科學化而言,這種立法也因過於功利化、有損基本的公平公正而不應當被採納。否則,如果只是為了提高對某類犯罪的查處率和被揭發檢舉率,就可以放棄對明顯構成犯罪的對合行為的追究,那顯然是有失偏頗的。這種主張既與我國對立功從寬制度加以限制的立法不相符,也與我國刑法加大對對合犯的規制力度不相符。


二、從執法司法層面落實行賄與受賄的並重懲處


(一)樹立行賄與受賄並重懲處的理念


1997年《刑法》特意設置了旨在分化、瓦解賄賂人同盟關係的行賄犯罪特別自首制度。該制度旨在通過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對行賄人的嚴厲懲處,換取其對受賄人犯罪線索的檢舉揭發。不難看出,我國刑法在立法上所採取的就是通過「打擊行賄服務於查處受賄」的策略。具體到司法實踐,這一思維體現得更為透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檢會〔1999〕1號)指出:「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雖然該司法規範性文件也提到要打擊行賄犯罪,但其目的很明確:打擊行賄犯罪是為了促進受賄犯罪的查處。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少平同志曾指出:「『兩高』的通知之中隱含了『打擊行賄服務於查處受賄』的政策。」既然打擊行賄是為了服務於查處受賄,那麼,對行賄人的懲處就變得並不那麼重要了,只要行賄人主動交代,提供受賄人的犯罪線索,就可以根據特別自首制度的規定,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國刑法立法與司法上這種「重受賄,輕行賄」的做法,使得行賄人處於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狀態,由此導致社會上形成了「行賄無罪」或者「行賄沒事」的錯誤認識。因此,就落實行賄與受賄並重懲處而言,至少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着手。


一方面,要改變我國監察人員、司法人員將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作為查處受賄犯罪手段的固有思維,正確認識行賄與受賄之間互為因果、互為誘因的緊密關係,認識到放縱行賄最終仍然會滋生受賄,不能因為要查處受賄犯罪就放棄對行賄犯罪的懲處。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所區別。比如,《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僅要求謀取利益,而第389條規定的行賄罪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構成要件。在「重受賄,輕行賄」的思維下,調查人員將受賄犯罪作為調查的重點,注意收集證明謀利事項存在與否的證據,而忽視收集謀利事項不正當性的證據,可能造成符合犯罪構成的行賄行為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轉變為「行賄與受賄並重懲處」執法司法理念後,應當將受賄犯罪、行賄犯罪同時調查,一併收集是否存在具體謀利事項、謀利事項是否正當的證據,進而分別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又如,行賄人通過行賄行為獲得的不正當利益對於受賄罪、行賄罪的意義也有所不同。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系財產利益的,屬於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謀取不正當利益系非財產性利益的,也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但是,在處理受賄犯罪時卻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在「重受賄,輕行賄」的思維下,調查人員以查處受賄犯罪為目的收集案件證據,不需要關注行賄人通過行賄行為獲得的不正當利益的追繳、處置等問題。按照這一思路調查取證,即便將行賄犯罪連同受賄犯罪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受限於前期調查取證偏差,司法機關無法有效追贓挽損,進而影響刑罰震懾效果的充分實現,甚至造成行賄人入監服刑而其家屬在外繼續享受行賄所得不正當利益的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就在於沒有樹立「行賄與受賄並重懲處」理念,以懲處受賄作為調查、司法程序的最終目標,忽視了行賄犯罪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特殊之處,造成執法、司法上的瑕疵、偏差。


另一方面,要改變我國民眾關於「行賄無罪」或者「行賄沒事」的錯誤認識,營造廉潔的社會文化。人類具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刑罰之所以具有威懾作用,原因就在於人們希望能夠避免刑罰所帶來的痛苦。「對社會而言,只有當羞恥感得以強有力地並恰當地形成時,其犯罪率才會比較低;對於個人而言,如果他沒有因為實施了不法行為而感到羞恥,就會走向犯罪。」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一種「辦事必須送禮」的賄賂亞文化,這種亞文化成了賄賂犯罪滋生的沃土。因此,要有效地治理行賄犯罪,除了從立法和司法上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局面,還需要肅清社會上「送禮成風」的習氣,重塑民眾對行賄行為的羞恥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源上剷除賄賂犯罪形成的土壤,進而從根本上營造廉潔的社會文化。


(二)強化辦案水平


賄賂犯罪具有極高的隱秘性,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又常常會存在互利互惠的利益關係,因此,辦理賄賂案件往往會存在「發現難、追查難、突破難」這樣的「三難」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刑法從立法上設置了賄賂犯罪的特別自首制度,司法上也奉行「打擊行賄服務於查處受賄」。但是,這種治理賄賂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不成功的,未來解決辦理賄賂案件的「三難」問題,還需另闢蹊徑。


一是要實現法法銜接,加強辦案機關之間的配合制約。監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提前介入、線索移送、管轄權競合時如何處理等辦案機關之間的配合制約機制。監察機關以受賄犯罪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時,檢察機關認為行賄人構成行賄犯罪的,應當及時提出;可能構成行賄犯罪需要進一步調查補證的,應當針對行賄犯罪一併提出證據收集意見。對於檢察機關的相關意見,監察機關應當充分重視,及時補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在遇到行賄人還觸犯其他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時,還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之間的線索移送、同步立案偵查等工作。例如,在2022年4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五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中,在薛某某行賄、串通投標案中,縣監察委員會就薛某某涉嫌行賄犯罪立案調查後,主動徵求縣人民檢察院意見。縣監察委員會與縣人民檢察院就調查取證方向、證據標準進行了充分溝通。鑒於薛某某還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縣監察委員會在對其涉嫌行賄犯罪立案調查的同時,將其串通投標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步立案偵查。最後,縣人民檢察院以行賄罪、串通投標罪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予以採納。


二是要提高取證能力,藉助其他證據來實現「零口供」定罪。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由於缺乏其他有效的取證手段,賄賂犯罪的辦理很大程度上都依賴於行受賄雙方的口供。針對這一問題,2012年以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陸續規定了技術偵查、偵查實驗、電子數據等新的偵查措施和證據形式,增強了辦案機關的辦案能力和手段,減少了對行受賄雙方口供的依賴。在增加偵查措施的同時,辦案人員應當強調外圍證據的收集審查,利用外圍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構建證明體系、夯實證據鏈,從而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近年來,在查處賄賂犯罪時,以「零口供」定罪的案例不斷出現。這說明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對賄賂犯罪越來越注重收集、固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外圍證據,以形成口供之外的證據鏈。例如,在前述五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西王某某行賄案就是在行賄人「零口供」的情況下,辦案機關注重調查、運用書證和證人證言,嚴密證據體系,認為在案證人證言、企業賬目、銀行流水、股票、生效判決書等書證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鍾某某行賄500萬元的事實,最後依法提起公訴,並被人民法院採納。


(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作為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對行賄犯罪的處理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除了該嚴則嚴、當寬則寬之義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做到寬嚴「相濟」,要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審時。因此,雖然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是行賄受賄一起查的重要方面,但這並不意味着只要涉及行賄就只有從嚴的一面,還應當注意在辦理行賄犯罪案件中實現寬嚴相濟。


從嚴的方面來講,除了要從嚴懲處《意見》中所列舉的那些重大商業賄賂,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行為,在重要民生領域和重要公共領域行賄的行為,還要針對我國海外投資快速增長的現實,把嚴肅查處我國企業在境外的行賄受賄行為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此外,還要通過創新工作機制,改革過去一些不利於控制行賄滋長的做法。例如,社會上有一些專門以幫助「撈人」為由向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騙取錢財的人。案件偵破後,過去的一般做法是把被騙的人作為受害人來對待,返還其被騙的錢財。如今,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不乏此種情形下的所謂「被害人」其實就是共同行賄人的主張,即使其確實被騙,其所被騙的錢財也應作為贓款贓物上繳國庫。筆者認為,將這些被騙的所謂「被害人」作為共同行賄人來對待是合理的,因為其行為嚴格來說已經符合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即使最終被騙,其被騙的錢財也不應返回他本人。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認清是非,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


從寬的方面來講,要注意用好認罪認罰從寬、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等措施。例如,在前述五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中,浙江某公司、李某某單位行賄案就是鑒於公司和李某某歸案後自願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並積極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確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檢察機關經與監察機關協商,對浙江某公司和李某某從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判決採納。又如,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四起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在Y公司王某某、林某某、劉某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中,檢察機關鑒於「Y公司屬於深圳市南山區擬上市的重點企業,該公司在專業音響領域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已經在開展上市前輔導」,遂對王某某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與此同時,檢察機關與Y公司簽署合規監管協議,通過對企業提出整改意見,推動企業合規建設,並進行合規考察等後續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僅體現在自由刑上,還應當在財產刑、追贓挽損中有所體現。一方面,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利益,應當嚴格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儘力追繳違法所得,最大程度地挽回國家損失;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經營資格、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等,應當督促相關單位予以撤銷、糾正。另一方面,在辦案的同時,要依法保護涉案人員、企業的合法財產,嚴禁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慎重選擇收繳、查封、扣押、凍結等追贓措施,將對合法涉案人員、企業正常生活、合法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四)做好行賄犯罪定罪處刑的「後半篇文章」


「在刑事政策的領域裏,刑法實踐並不是一枝獨秀的,而是被其他的社會控制的實踐所包圍着。」治理賄賂犯罪,不能僅靠刑法手段,還應注意非刑事手段的運用,這也是我國多年來治理賄賂犯罪經驗教訓的總結。


首先,要注意發揮監察建議和司法建議的作用。例如,在前述浙江某公司、李某某單位行賄案中,針對本案存在的履職不力、腐敗問題,縣監察委員會發送監察建議書,要求環保部門排查廉政風險點,倒查制度漏洞,加強系統內部監督,同步開展黨風廉政警示教育活動,以案促廉,做實「後半篇文章」。又如,針對前述薛某某行賄、串通投標案中暴露出來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涉及部門多、職責定位不清、存在「都管、都不管」的問題,檢察機關從嚴格投標單位資格審查、規範招標代理機構、加大從業人員違規懲戒力度等方面,分別向縣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教育體育局制發檢察建議,這些單位對檢察建議全部予以採納,凈化了招標投標領域的環境。監察建議和司法建議雖非刑事手段,但運用得好,對於預防犯罪可以起到與刑法相輔相成的作用。因為,其所着眼的不僅僅是對犯罪人本身的報應與預防,而是彌補制度漏洞,促進廉政文化的形成,凈化可能滋生犯罪的環境。多年以來,我國對刑罰手段的運用更多的只是關注對犯罪人本身的懲罰與改造,但對於與犯罪人相關的環境因素的改造和優化則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監察建議和司法建議超越刑事手段,將目光投向犯罪人之外的環境,從社會治理角度而言,無疑有其積極意義。


其次,要繼續探索建立行賄人名單制度。在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先後制定了《關於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探索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制度,並對外提供行賄記錄查詢服務。2015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發佈了《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為了預防工程建設領域中的賄賂犯罪,防範打擊商業賄賂行為,要求工程項目招投標、建築許可資質申請、個人執業資格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行賄檔案查詢結果。隨着監察體制改革、刑事訴訟法修改,上述規範性文件已經全部失效。筆者認為,應當繼續探索建立行賄人名單制度,對於具有行賄記錄的單位、人員在行業准入、招投標、獲得優惠政策等活動中予以限制,同時強化對行賄單位、人員的日常監管活動,從而幫助企業規範經營行為,精準預防賄賂犯罪。


最後,對於與行賄犯罪相關聯的犯罪所產生的危害,涉及公共利益難以通過刑事檢察予以救濟的,應通過公益訴訟檢察來予以補救。例如,在前述浙江某公司、李某某單位行賄案中,針對行賄犯罪關聯的環境污染損害,縣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合力,就該公司污染環境導致的生態損害及時跟進公益訴訟工作。經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推動環保部門與該公司開展磋商並簽訂《環境污染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框架協議》。檢察機關積極督促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促成該公司預繳生態修復金200萬元,並持續跟進監督,推動開展生態損害修復。「在司法中,刑罰應當涉及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恢復性司法是一種允許所有關鍵利益相關者都參與到刑罰裁量過程中的嘗試。每一個利益相關者都希望能夠看到犯罪得到有效的處理,所以每個人都應當對其有發言權。恢復性司法的目的就是,要恢復犯罪人、被害人、社區之間的關係,讓各方都能夠得到滿意。」在上述案件中,環境污染雖然並非由行賄犯罪所直接產生,但這一結果與行賄犯罪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繫,從恢復性司法的角度來看,其亦屬行賄犯罪之後需要恢復的對象。因此,在辦理行賄案件的同時,通過公益訴訟實現生態損害修復的目的,不論是就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而言,都是有益的。

國際分類資訊推薦

政策層面密集推動 ESG信披仍面臨五大挑戰 - 天天要聞

政策層面密集推動 ESG信披仍面臨五大挑戰

每經記者:黃宗彥    每經編輯:陳俊傑6月14日,亞布力論壇上線「ESG創新與企業高質量發展論壇」大型直播,由每經AI電視全程直播。來自政府機構、各個學術領域頂尖專家、行業領軍企業代表等與會者就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新挑戰、機遇與趨勢、生物多樣性、出海ESG合規等ESG核心話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在...
哈馬斯同意停火,但希望中國作為擔保國 - 天天要聞

哈馬斯同意停火,但希望中國作為擔保國

近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遠赴中東敦促哈馬斯達成停火協議,然而進展並不是很順利。圍繞美方所提出的加沙地帶停火方案,布林肯稱哈馬斯提出了一些「無法接受」的修改意見。同時,布林肯還拒絕透露有關細節,僅稱這些....
祝賀!惠龍易通連續七年榮膺「中國獨角獸企業」 - 天天要聞

祝賀!惠龍易通連續七年榮膺「中國獨角獸企業」

揚子晚報網6月16日訊(記者 萬凌雲) 剛剛,從位於鎮江的惠龍易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龍易通」)傳出消息:2024年6月16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導,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兩江新區管委會、長城戰略諮詢主辦的「渝見獨角獸
撬拜登牆角,特朗普罕見前往黑人教堂爭取黑人選民 - 天天要聞

撬拜登牆角,特朗普罕見前往黑人教堂爭取黑人選民

【文/觀察者網 王世純】拜登和特朗普的首場電視辯論在即,特朗普也走出了「舒適區」,首次前往底特律的一所黑人教堂爭取有色人種選民。綜合《紐約時報》,「政客」(Politico)等美國媒體6月15日報道,當地時間6月15日(周六),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罕見地「闖入」了美國民主黨傳統的地盤——密歇根州底特律市,在韋恩縣一個低...
國家安全部:聽,這跨越時空的寄語 - 天天要聞

國家安全部:聽,這跨越時空的寄語

在黨的隱蔽戰線上,許許多多革命先烈為了理想信仰舍家離子,在民族危亡時刻義無反顧投身革命,甚至在生命最後一刻也未能與心愛的親人相見,只能借一紙信札,寄託對後人的期許。尺素含情,寸心明志,讓我們穿越歷史的煙塵,細細品讀隱蔽戰線先烈們寫給後人的家書,感受他們的深厚家國情懷和濃濃血脈親情。遺志銘心 志存高遠...
牛彈琴:她的眼神,感覺能殺死馬克龍 - 天天要聞

牛彈琴:她的眼神,感覺能殺死馬克龍

她的眼神,感覺能殺死馬克龍。我看到,有些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外國網友,乾脆將這幾秒鐘,稱之為對馬克龍的「死亡凝視」。誰的眼神呀?G7峰會的東道主、意大利總理梅洛尼。
黨紀匯課堂·每天學一「點」㊾ - 天天要聞

黨紀匯課堂·每天學一「點」㊾

「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是黨章對黨員提出的具體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對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本條規定涉及多個方面的公開,關係黨員、群眾知情權、監督權。如果不按規定公開相關事項,則屬於侵犯群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