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女子遛狗因不牽繩與路人發生衝突,引起廣泛關注。據報道,該女子在遛狗的時候不牽繩子,路人依照文明養狗相關法律法規,提醒該女子在公共場合遛狗須牽繩,反而遭到女子及其朋友的辱罵、恐嚇。 遛狗不牽繩是否涉嫌違法?會受到何種處罰?西部網·陝西頭條記者諮詢了陝西寬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文婷,從行政和民事兩方面法律關係進行分析。
孟文婷: 從行政法律關係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攜帶狗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狗隻傷人、疫病傳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遛狗不牽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可能被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將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從民事法律關係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遛狗不牽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遭受損失的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 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