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會上抽中11萬元獎金 公司要兌付嗎

深圳某公司員工夏詩瀾(化名)在公司2021年會上抽中11萬元現金大獎,但是公司不願意兌現。夏詩瀾稱經她不斷追討,公司向她支付了2萬元獎金,但很快就開除了她。

年會抽中大獎,公司拒絕支付

夏詩瀾所在公司是一家汽車電子信息系統提供商,2020年8月28日她通過網絡招聘入職該公司。入職當天,公司與她簽訂了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的3年期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她從事前台服務工作,工資標準為每月4500元,沒有工資結構。「我是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給出的理由是我工作不積極。實際上,公司辭退我的原因是,我一直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會上抽中的11萬元獎金,而公司不願意支付這筆錢。」夏詩瀾說,經她不斷追討,公司老闆才同意向她支付2萬元獎金。不過,公司很快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2021年4月25日,夏詩瀾收到公司向她發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次日,她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及未支付的9萬元年會獎金。

法院判決:公司應全額兌現

夏詩瀾向仲裁庭提交了她向有關機關信訪過程中形成的上訪群眾介紹函、信訪事項登記處理表、網頁打印件、公司2021年年會視頻、公證書、公證費發票等證據。此外,她還補充提交了公司2021年年會流程細節、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記錄。公司辯稱,發放獎金的行為應定性為贈與,是無償合同。在此情況下,公司有權按照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撤銷該贈與行為。結合雙方陳述及相關證據,仲裁裁決支持夏詩瀾的請求。公司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年會上面向本單位勞動者提供的抽獎獎勵是激勵勞動者的一種方式,屬於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勞動者中獎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故公司仍應支付夏詩瀾獎金差額9萬元。關於賠償金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均未對各自主張的離職原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應視為由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夏詩瀾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500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夏詩瀾獎金差額9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500元。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公司年會上抽中的獎金屬於什麼性質?公司是否應該發放?

首先,年會抽獎屬於企業向員工提供的福利。一般而言,企業給員工提供的福利分為法定和非法定兩種類型,前者如社會保險、帶薪年休假等,後者如各類獎金、各種補貼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業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頭提供,也可以按職務高低、工齡長短提供,還可以以射幸方式提供(比如案例中的年會抽獎)。企業在年會上設立抽獎環節,是企業為了活躍現場氣氛而與到場人員的互動活動,是向員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為了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勤付出,同時也是為了激勵員工來年繼續努力工作。對於中獎者,企業負有兌現相應的獎金獎品的義務。其次,中獎行為不影響員工福利的定性。民法理論認為,中獎行為屬於一種「碰運氣」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是否出現的一種合同,其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比如購買商業意外保險、購買福利彩票等。因此一旦有員工中獎,企業就應當依約進行兌現。本案中,夏詩瀾在公司年會上抽得11萬元獎項是員工大獎,屬於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勞動者中獎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獎勵中的承諾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福利待遇。故法院認為公司仍應支付夏詩瀾獎金差額9萬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公司與夏詩瀾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本案中,公司首先向夏詩瀾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雖然夏詩瀾主張單位違法解除,但是其對此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因此在法院的判決中,「以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銳觀律師事務所 余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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